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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獄中雜記〉是清代桐城派文學家方苞創作的一篇古文。作品散文可分為四個部分:首先,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其次,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為了索賄,殺雞儆猴,差別待遇,手段狠毒險惡。又揭發姦吏貪贓枉法的犯罪行為,包括:私刻關防、偽造公文(移花接木)、「矜疑」減刑。最後,揭露胥吏、獄卒、奸民相勾結牟利、頂罪入監的事實,說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本文記敘具體真切,富有說服力,行文簡潔有序,卻不失生動。


配合課程:左忠毅公逸事、正氣歌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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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雜記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希,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屎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繫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繫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或同繫,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伏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繫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繫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繫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
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癒;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
,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繫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繫,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文章出處】
《方望溪先生全集》

獄中雜記
原作者: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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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翻譯

(一)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與原因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孔洞)出者日四三人。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間,我關押在刑部監獄裡,看見犯人死去而從牆洞裡拖出去的,每天有三四個人。

有洪洞令(洪洞縣令)杜君者,作(起立)而言曰:「此疫作也(瘟疫流行)。今天時順正(氣候正常),死者尚希(稀少),往歲(往年)多至日數十人。」
譯文:
獄中有個原洪洞縣的知縣杜君,站起來說道:「這是瘟疫發作了!現在氣候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這時候多到每天死掉十多人。」

◎作者方苞被關押牢獄中,見到每日有三四個人犯死亡。一同被羈押的獄友杜君表示,往年死去的犯人更多。

余叩(問)所以(原因),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生病的人)雖戚屬(親屬),不敢同臥起。
譯文:
我問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杜君說:「這種疾病很容易傳染,感染上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同他一起居住。

而獄中為老監(老監獄)者四,監五室(每座老監有五間房間),禁卒居中央,牖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戶)以通明,屋極(屋頂)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繫(關押)囚常二百餘。
譯文:
而獄中有老監獄四座,每座老監獄有五間房間,看守的獄卒住在當中一間,在房前的牆上開有窗戶用來通光,屋頂也開有天窗用來透氣。旁邊的四間牢房卻沒有開窗,可是關在裡面的犯人經常有二百多人。

每薄暮下管鍵(鎖),屎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相混雜)。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
譯文:
每到傍晚上了鎖,犯人的糞尿都封閉在牢房裡,同食物的氣味混在一起。再加上嚴冬時節,貧窮的犯人在地上睡覺,等到春天的地氣上升,很少有人能夠不生病的。

獄中成法,質明(天亮)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頭腳並排)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
譯文:
監獄裡有個老規矩,天亮了才開鎖,當深更半夜的時候,活人跟死人的腳靠腳、頭靠頭躺著,根本無法迴避,這就是許多人染上傳染病的原因。

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慣犯),殺人重囚,氣傑旺(精力旺盛),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染病也隨即病癒),其駢死(接連死去的人),皆輕繫(犯罪輕微)及牽連佐證(擔任證人)法所不及者(不應該被法律制裁的人)。」
譯文:
更奇怪的是,那些大盜和犯案多次的竊賊,殺過人之類案情重大的囚犯,精氣特別旺盛,染上這種病症的十個人當中沒有一、二個,有的即使染上了,隨即也就好了。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為罪輕被押以及被牽連的,被當作人證而不該受法律制裁的人。」

◎作者問傳染病產生的原因。杜君說,因為牢獄裡環境惡劣,飲食排泄相混,睡在地上受寒氣侵襲,犯人常罹患傳染病而死,奇怪的是重刑犯不容易染病,反倒是犯下輕罪或受牽連者容易死亡。

余曰:「京師有京兆(京城)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京城分東、南、西、北、中五區,稱五城,設五城兵馬司,負責治安勤務),何故刑部繫(關押)囚之多至此?」
譯文:
我說:「京城裡有順天府的監獄,有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為什麼刑部衙門監獄裡關押的犯人,竟多到這種程度呢?」

◎作者問何以獄中人犯數量如此之多。

杜君曰:「邇年(近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掌管京城九門的步兵統領)所訪緝糾詰(查緝人犯),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以......為利)繫者(關押的人犯)之多,少(稍)有連(涉案牽連),必多方鉤致(牽扯逮捕)
譯文:
杜君說:「近年來的訴訟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專擅判決,再加上掌管京城九門守衛工作的步兵統領訪查、緝捕、檢舉、盤查出來的犯人,全部歸刑部監獄關押;而十四司的員外郎之中的那些喜歡多事的,以及官署內管文書的小史、典獄官、獄卒們,都以關押的人越多越有利可圖,稍微有點牽連的,就一定用盡方法捉來。

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手腳拷上刑具),置老監,俾(使)困苦不可忍。然後導(勸導)以取保(花錢保釋),出居於外,量(估計)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調整保釋金的高低),而官與吏剖分(瓜分)焉。
譯文:
如果進了監獄,不管有罪無罪,一定給戴上腳鐐手銬,關在老監獄裡,使他們痛苦得無法忍受了,然後就勸導他們去找保人來保釋,放他們出獄住在老監獄的外邊,估計他們家裡擁有的財產作為勒索的標準,而得來的錢就由官和小吏瓜分了。

中家(中產之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
譯文:
中產以上的人家,都竭儘自己的資財來找保人,家產少一點的,要求去掉腳鐐手銬住到老監獄外面的板屋裡,費用也要好幾十兩銀子。只有那些非常貧窮無依無靠的犯人,才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寬容,還把他們做為標準來警告其餘的犯人。

或同繫,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
譯文:
有的同案被囚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的反而出來住在外面,而罪輕的、無罪的卻遭受那披枷戴鎖的痛苦。

積憂憤,寢食違節(不正常),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譯文:
他們心裡積聚著憂愁憤恨,睡眠飯食又不正常,等到生了病,又沒有藥物治療,所以常常造成死亡。」

◎杜君說,因為官員不敢決斷,寧可錯殺一千,也不願放過一人,加上人犯一多就有利可圖,可先施以重刑,再勒索保釋金讓其出獄,導致有錢的重犯反而可以保釋,貧窮的輕犯反而羈押獄中。

余伏(謙詞)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詰問)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
譯文:
我看當今的皇上有好生之德,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每在批閱詰問案卷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的機會,但如今無辜的人竟然到了如此地步!

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獻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繫及牽連未結正(結案判決)者,別(另)置一所(處所)以羈(羈押)之,手足毋械(不上手銬腳鐐),所全活(保全救活)可數計哉!
譯文:
如果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此事,除了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以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押他們,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

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過去的制度),可小補也。
譯文:
聽人說,監獄本有五間房的就叫做「現監」,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過去有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

◎作者提出,恢復從前另設看守所暫時羈押輕犯或受牽連者的制度,解決人犯無辜死亡的問題。

杜君曰:「上推恩(施恩德),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繫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深究審問)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
譯文:
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待遇較好的牢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而住進待遇較好的牢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裏,才能根本解決啊!」

◎杜君也認為,另設看守所,將重犯輕犯分別關押,才能解決上述問題。

余同繫(關押)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陝西同官縣)僧某,遘(遇)疫死,皆不應重罰(都是不應該受到重罰的人)。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左鄰右舍受到牽連入獄)械繫(關押)入老監,號呼達旦。
譯文:
和我同案被關押的朱老先生、姓余的書生及早在獄中的同官縣的某僧人,先後傳染上瘟疫死去,他們都是不應該受到重罰的。又有某人用不孝的罪名控告他的兒子,他左右的鄰居受牽連被戴上刑具關進老監,整夜大哭大叫直到天亮。

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廣泛詢問)之,眾言同,於是乎書(寫出獄中的情形)
譯文:
我對這些事頗有感觸,就拿杜君的話普遍詢問獄中的人,大家說的都一樣,於是便把獄中情形寫了下來。

◎作者將他在獄中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記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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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狠毒和用心險惡

凡死刑獄上(死刑的案件上呈待批准),行刑者先俟(等候)於門外,使其黨(同夥)入索財物,名曰「斯羅」(排解、打理)。富者就其戚屬(親屬),貧則面語之。
譯文:
凡是判了死罪的案件上奏以後,劊子手就先在牢房外面等候,支使他的同夥進去勒索財物,這叫做「斯羅」。家中富有的犯人,同夥就找他的親屬談,對貧窮的犯人,就當面告訴他。

◎劊子手以好死歹死來勒索人犯,要求賄賂。

其極刑(凌遲處死的行刑方式),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
譯文:
劊子手對其中受凌遲碎剮的,就說:「若是順從我,我就先刺心臟,讓你早點解脫;不然你的四肢都砍斷了,你的心臟還不會停止。」


其絞縊(絞刑),曰:「順我,始縊(絞)即氣絕;否則,三縊(絞)加別械(加別的刑具),然後得死。」
譯文:
劊子手也對其中受絞刑的人犯說:「若是順從我,開始一絞你就能斷氣;不然故意拖到要絞三次,還加用別的刑具,然後你才能死去。」


唯大辟(斬首)無可要(要脅),然猶質(抵押)其首。
譯文:
只有對那些砍頭的人犯,劊子手沒有什麼好要脅的,但是還要留下他的腦袋做抵押品,用人頭作抵押來向家屬勒索。


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空、盡)衣裝;絕無有者(全都沒有的人),則治(處理)之如所言。
譯文:
因此,有錢的人往往要花幾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賄賂劊子手,沒有錢的人也要把自己的衣服賣光;一點財物沒有的,就按照他們說的方式來懲處犯人。

◎犯人花錢賄賂劊子手以求好死,沒錢賄賂的犯人下場悽慘。

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亦然,不如所欲,縛(捆綁)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秋天處決人犯),勾者(由刑部將判死刑名單上呈皇帝,皇帝用朱筆打勾者,立即處死;未被勾者,則暫緩執行)十四三(十分之四三),留者十六七(十分之六七),皆縛至西市(刑場)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痊癒),或竟成痼疾(長久無法治癒的疾病)
譯文:
負責捆綁犯人的獄卒也是這樣,犯人不能順從他的心願,捆綁時就先折斷他的筋骨。每年秋天集中處決犯人時,勾著姓名立即執行的占判死罪囚犯的十分之三四,留著暫不執行的占十分之六七,都被捆綁到行刑的西市去等待命令。那些在捆綁時受了傷的,即使僥倖保留了性命,也要病上好幾個月才能痊癒,有的竟然成為殘廢。

◎負責捆綁的獄卒同樣也向人犯索賄,在捆綁上故意動手腳,不順從的人犯即使未被秋決處死,留下活命的也都被折斷筋骨,終身殘廢。

余嘗就老胥(小吏)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希望取得賄款);果(如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善行)乎?」
譯文:
我曾經找一個管文書的老吏詢問過這件事:「他們跟那些被處決、被捆綁的人,並不是有什麼仇恨,只不過希望得到一點財物而已;果真沒有錢,最後也就寬容寬容他們好了,這難道不是一種善行嗎?」

◎作者提出疑問,為何獄卒不能放那些繳不出錢的人犯一條生路?

曰:「是立法(立下規矩)以警其餘(殺雞儆猴),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存著僥倖心理,不肯賄賂獄卒)。」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亦然。
譯文:
回答說:「這是為了立下規矩以警告其餘的犯人,而且也用來懲戒後來的人;如不這樣,那就人人都會存有僥倖的心理。」專管給犯人戴手銬、打板子的人也是這樣。

◎杜君回答,這是為了殺雞儆猴,不讓所有犯人抱持僥倖觀望之心。

余同逮(同時被逮捕)以木訊(用板子、夾棍拷打審問)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個多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二十天)癒;一人六倍,即夕(晚上)行步如平常。
譯文:
跟我同案被捕用木製刑具拷打審問的有三個人: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受了點輕傷,病了一個多月;一個人給的比他多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了皮膚,二十天傷就痊癒了;一個人給的是他六倍的銀子,當天晚上走起路來就跟平時一樣。

◎作者將賄賂金錢高低與被施刑罰輕重的狀況,舉親眼所見的實例來說明。

或叩(問)之曰:「罪人有無(貧富)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還)以多寡為差(差別對待)?」
譯文:
有人問他們道:「犯罪的人貧富不一樣,你們已經從各個犯人身上都得了錢財,又何必還要按出錢多少來分別對待呢?」

曰:「無差(差別對待),誰為多與者(若凌遲沒有差別,誰肯多給賄賂金額)?」
譯文:
他們回答說:「沒有差別,哪個肯多出錢呢?」

孟子曰:「術(選擇職業)不可不慎。」信夫!
譯文:
孟子說過:「選擇職業不可以不慎重。」這話真對啊!

◎作者引述獄卒所述,賄賂的多寡也與施刑的輕重成反比,如果索賄金額沒有差別,人犯誰肯多給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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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姦吏貪贓枉法

部中老胥(小吏),家藏偽章(偽造的印章),文書下行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多潛易之(偷偷竄改),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及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猶未敢然(則不敢竄改)
譯文:
部裏的小吏,家裏都收藏着假的印信,公文下行到直屬管轄的省級,往往在上頭偷偷動手腳,增減着緊要的字眼,奉行公文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有上行上奏皇帝和諮行朝廷各部的,才不敢這樣做。
◎下層官吏違法私刻關防,在下行公文的字句上動手腳,只有上行公文不敢這樣做。

功令(朝廷法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等候)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不留片刻)
譯文:
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以及有同犯多人的案件,只是主謀的一、二個人立刻處決,其餘的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才予以減輕罪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

◎清代處決重刑犯,首謀者被判決死刑者即刻執行,不留片刻。其他的同謀則等八月秋審後,予以減刑充軍。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小吏)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使......生存)(你們)。」
譯文:
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某小吏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

◎獄卒向死囚勒索,說明有辦法可讓其起死回生。

(問)其術(辦法),曰:「是無難,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獄詞無易(更改),但取案末(同案名單後面)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等)封奏(加封向皇帝奏請)時潛易(偷偷換過)之而已。」
譯文:
某姓兄弟問什麼辦法,某小吏說:「這不難,只需另寫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卷末端單身沒有親人的兩個單身漢,替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的奏本,換上此奏,就行了。」

◎獄卒保留原判詞,但另寫奏本,移花接木,用別的單身漢的名字替代原先的死囚,讓別人來當替死鬼。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負責審判定罪的長官),倘復請(重新上奏請示)之,吾輩無生理(生還之理)矣。」
譯文: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做可以欺矇無辜死的人(指其他替死的人犯),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

◎補充說明上述鑽此法律漏洞的可能風險。

(小吏)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替換)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死路)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音ㄑㄩ;張口)舌撟(音ㄐ一ㄠˇ;高舉;指張口結舌,形容驚訝的樣子),終不敢詰(究責)
譯文:
某小吏笑着說:「若重新再辦此案,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爲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麼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麼辦,案末兩個替死的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

◎主管官員為了怕被追究督導不嚴的罪名,對下屬這種違法行為也不敢追究。

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小吏)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到陰曹地府的懲罰)云。
譯文:
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這對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着說:「這便是用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項上人頭的。」後來小吏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的報應。

◎作者表示見過當事人,其他人也指證歷歷。然而後來違法的獄卒暴斃,眾人都說這是報應。

凡殺人,獄詞無謀(不是預謀)、故者(故意殺人),經秋審入矜疑(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即免死。吏因以巧法(玩弄法令)
譯文: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一類的「矜疑」之中,便可以減輕刑責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裏做手腳。
◎作者再提出因「矜疑」而減刑這種情形,所犯罪過在可有可無之間模糊空間的人犯,官吏就可以在其中動手腳。

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減刑),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天明)。或叩(問)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炫耀)
譯文:
有個叫郭老四的人,曾經四次犯下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刑,隨後不久就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事,他在酒醉中竟娓娓道來,得意洋洋,好像自己很了不起似的。

◎作者舉郭四為例,說明有重刑犯因「矜疑」而減刑,逃脫死罪而得意洋洋的心態。

噫!渫(污濁)惡吏忍於鬻獄(出賣司法),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功德),而不求其情(真相),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譯文:
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爲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作者認為「矜疑」減刑並不是留人活命的功德,反而是使受害者含冤而死,冤屈難以昭雪。


刑具.png
想像示意圖


(四)胥吏、獄卒和奸民相勾結牟利

奸民久於獄,與胥(小吏)卒表裏(相互勾結),頗有奇羨(撈了不少錢)
譯文:
有些壞人在監獄裏待久了,和小吏、獄卒們狼狽爲奸,就撈了不少油水。

◎作者說明牢獄中資深的人犯與獄卒相互勾結,一起撈錢。

山陰李姓以殺人繫(關押)獄,每歲致(賺)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1708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無所事事)
譯文:
山陰有個姓李的人,因犯下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

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收取酬勞,頂替他人擔下殺人罪名)。蓋以律(法令)非故殺(故意殺人),必久繫(關押),終無死法也。
譯文:
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爲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是不會判死罪的。

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根據赦令減刑,須等待發配到邊疆戍守),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我沒有機會再來這裡了)!」
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遇到特赦減輕罪等而充軍。姓李的嘆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監獄了!」

故例(舊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遣送至順天府監獄關押)。時方冬停遣(停止遣送),李具狀求在獄(留在邢部的監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譯文:
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遣送,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准,還很不高興呢!

◎作者舉李某為例,其與獄卒勾結,專門以頂替入罪收取佣金為業,當他被發配充軍無法再接案入獄服刑,心裡還很不願意呢!


牢獄.png
想像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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