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基隆獅球嶺隧道南口劉銘傳親題「曠宇天開」
上圖:台灣首座火車隧道──基隆獅球嶺隧道
題解
本文選自《臺陽見聞錄》,屬於政府章程類公文,篇名為後人所訂。章程,機關團體用來條列程序、制度的辦事規則。作者為清代唐贊袞。
〈車票〉為清代臺灣善後總局發出的公文,文中針對當時公務人員及官方貨物提出法條規範,明訂搭載火車時必須購票,以導正假借公務之名逃票的亂象。用意都在健全鐵路商務營運的發展,重點清晰、行文簡明,同時具有反映社會背景的歷史價值。
唐贊袞(音ㄍㄨㄣˇ),湖南善化(今湖南省長沙縣)人,生於清文宗咸豐三年(1853),卒年不詳。唐贊袞於清同治十二年(1873)中舉,歷任地方官職。光緒十七年(1891)調赴臺灣,署理臺澎海防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後兼任臺南知府。中日戰爭時,請求回籍修墓祠,當時臺灣巡撫唐景崧認為他託故規避職責,於是上奏將他革職。唐贊袞的著作題材多樣,為文多以平實之筆,記錄生活與從政點滴,詩歌則情感真摯,蘊涵人文關懷。他任職臺灣時,以筆記形式記錄在臺所見所聞,編寫成《臺陽見聞錄》一書,內容包含臺灣的行政建置、山水名勝、民情風俗等,為晚清時期的臺灣風貌留下珍貴的史料。除文集外,另編著有詩集《臺陽集》。
上圖:福建全圖
上圖:臺陽見聞錄
車票
臺灣鐵路,自大稻埕以迄基隆、新庄諸處,共設票房數處。去冬由粵商包辦,獲利無幾,辦理亦不妥善,仍改由黨幼虞直刺經理。嗣以鐵路四通八達,火車來往,多有假公濟私,及所載貨物並非官用而隱戤官場者,若不嚴定章程,恐於商務終無裨益。遂酌定一切,稟明劉宮保,批由善後總局出示照辦。其略云: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奉爵撫批,本總局詳據鐵路商務局黨委員遵札,核議奉公人等官用物件裝載火車收費定章。繕摺,據情請示各緣由。奉批:「所擬奉公人等及官物餉械分別買票收費章程三條,准即照辦。」嗣後,搭坐火車及裝載官用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計粘單一紙,計開:
(一)署、局、營、關奉公人等,各有差費、飯食,應請通飭一律買票搭車,不得藉口奉差,致壞商務。惟遇有更調兵勇,請撫轅中軍先期移知卑局,以便分飭票房火車各司事,遵照辦理。
(二)官用貨物,似宜免給載費。特恐一出免單,勢必紛紛舛錯,莫可究詰,轉於商務有礙。應請通飭:無論何項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裝車,以希劃一。
(三)餉銀軍械等項,凡有憲局提到大批銀兩及由外洋購來機器、軍火,應請飭支應所、軍械所分給憑移,以便照辦。其餘概不得免給載費,以重商務。
【文章出處】
《臺陽見聞錄》
〈車票〉
原作者:唐贊袞
上圖:清代台灣首部火車騰雲號
上圖:清代台灣鐵路路線
註釋翻譯
(一)敘述制定章程的背景與宗旨。
◎本段為整份公文的第一部分,以完整文章呈現。內容包含:
1.交代背景:當時臺灣鐵路營運問題、上下級公文往返過程。
2.引出宗旨:導正公務員冒用官方名義逃票的亂象,下啟章程條文。
臺灣鐵路,自大稻埕(在今日臺北市大同區,清代漢人在此設置大型晒穀場,故名。埕,音ㄔㄥˊ,場地、庭院)以迄(音ㄑㄧˋ,到)基隆、新庄(在今日新北市新莊區。庄,音ㄓㄨㄤ)諸處,共設票房(出售票券的地方,此指火車站)數處。
譯文:
臺灣鐵路,從大稻埕一直到基隆、新庄等地,共設置車站數個。
去冬(去年冬天)由粵(音ㄩㄝˋ,廣東省的簡稱)商包辦,獲利無幾(不多、很少),辦理亦不妥善,仍(於是、因此)改由黨幼虞(黨幼虞,清末官員,曾擔任直隸州刺史。虞,音ㄩˊ)直刺(官名,清代直隸州刺史的簡稱)經理(經營管理)。
譯文:
去年冬天由廣東商人包辦營運業務,獲利很少,業務辦理得也不妥善,於是改由直隸州刺史黨幼虞經營管理。
◎粵商通常指廣東商幫,為明清三大商幫之一。「商幫」為商業蓬勃發展下,因地域關係而形成的地方商業集團。
◎明清行政區劃中,「州」分為直隸州、散州。直隸州和府同層級,直接隸屬省管轄,通常下轄縣,行政首長為知州,又稱刺史。
◎臺灣鐵路營運問題之一:商人承辦狀況不佳。
→【清代台灣鐵路營運不佳,由私營改為公營(鐵路商務局)】
嗣(音ㄙˋ,隨後、繼續)以鐵路四通八達,火車來往,多有假公濟私(假借公家名義或權力,謀取個人私利),及所載貨物並非官用而隱戤(暗中冒用名義圖利。戤,音ㄍㄞˋ,冒用圖利)官場者,若不嚴定章程,恐於商務(營運)終無裨益(助益。裨,音ㄅㄧˋ)。
譯文:
隨後因鐵路四通八達,火車來來往往,產生許多假借公家名義謀取個人私利,以及所載運的貨物並非官方使用,卻暗中冒用官方名義逃避買票的情形,若不嚴格訂定規範章程,恐怕對商務營運終究無法帶來助益。
◎臺灣鐵路營運問題之二:公務員冒用公家名義逃票。
Q:當時臺灣鐵路營運面臨哪些問題?
A:廣東商人承辦狀況不佳、公務員冒用公家名義逃票,因此導致營運虧損。
→【由私營改為公營之後,出現假公濟私(冒用公家名義逃票)弊端】
遂酌定(斟酌考慮後決定)一切,稟(音ㄅㄧㄥˇ,下對上或民眾對官署的陳述告白)明劉宮保(指劉銘傳。光緒十年(1884)任福建巡撫,後加封太子少保),批(批示)由善後總局(指臺灣善後總局。光緒十三年(1887)臺灣建省後,仿福建省設立,處理財政收支、戰後復原等工作)出示(公告制定章程)照辦(依照章程規定辦理)。
譯文:
於是黨幼虞斟酌一切情形後決定,向巡撫劉銘傳稟告說明,巡撫大人批示由善後總局進行章程公告並依照辦理。
◎說明擬定章程的經過:先由鐵路管理者(黨幼虞)呈報營運問題,巡撫審核後,交由善後總局制定並公告。
Q:本章程由哪一單位發布?
A:善後總局。
→【鐵路商務局請示巡撫劉銘傳,劉銘傳批示善後總局制定公務員買票規則】
其(引述劉銘傳對善後總局的批示)略(大致)云:十七年(指清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奉爵撫(巡撫大人,此指劉銘傳。爵,官爵,此為下對上的尊稱。撫,巡撫,官名,省級地方政府首長)批,本總局詳據鐵路商務局(全臺輪船鐵路商務總局,又稱全臺商務總局,晚清時掌管臺灣修建鐵路、創辦商務等事宜)黨委員(指黨幼虞)遵札(尊稱他人的書信或公文。札,音ㄓㄚˊ,舊時下行公文),核議奉公人等(奉令處理公務的人員)官用物件裝載火車收費定章。繕摺(抄錄公文摺子。繕,音ㄕㄢˋ,抄錄、抄寫),據情請示各緣由(由來)。
譯文:
該批示重點大致為: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奉巡撫大人批示,本總局應詳細依據鐵路商務局黨幼虞委員公文的內容,審核研議公差人員與官方物品搭載火車的收費規定章程。謄寫前述公文,據以說明請示長官情況的由來。
◎清代公文往來時,為了讓行文對象了解前因,往往會抄錄個人或所屬機關收到的公文,作為正本附件,再一併移文給行文對象。抄錄的附件通常置於正本前,文件騎縫會蓋上發文單位印章,以便辨識為同份文書。
奉批:「所擬奉公人等及官物(官方物資)餉(音ㄒㄧㄤˇ,糧餉,官兵的錢糧)械(軍械)分別買票收費章程三條,准即照辦。」
譯文:
奉巡撫大人批示:「公文中所研擬的公差人員及官方物資、糧餉和軍械買票收費章程三條,准許立即照章辦理。」
◎引用巡撫批示內容,作為發文憑據。
→【詳述鐵路商務局請示巡撫大人,巡撫大人批示善後總局的公文流程】
嗣後(此後),搭坐火車及裝載官用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計粘單(附加的單子,類似今公文附件。粘,音ㄋㄧㄢˊ,通「黏」,附著)一紙,計開(逐項開列):
譯文:
從此以後,搭乘火車及裝載官方貨物,都必須依照章程買票。以下附件一份,逐項開列章程:
Q:由本章程第一部分,可推知清政府期許公告後產生什麼效果?
A:強化公務員遵守法治、重視品德的觀念,改善冒用公家名義逃票的亂象,減少鐵路營運虧損。
→【善後總局逐一列出公務人員出差購票規定】
上圖:首任台灣巡撫劉銘傳
上圖:清代地方官階
(二)列出三項條文,明訂除特定情況外,公務員須照章買票。
◎整份公文的第二部分,以條列方式呈現。規定除軍隊調動換防、運送大批銀兩或軍火機械外,官方人員與貨物一律須付費乘車。
(一)署、局、營、關奉公人等,各有差費(因公出差的旅費。差,音ㄔㄞ)、飯食(因公出差的餐費),應請通飭(音ㄔˋ,通「敕」,命令、告誡)一律買票搭車,不得藉口奉差,致壞商務(營運)。
譯文:
第一點。署、局、營、關各政府機關公差人員,各自編有出差旅費、餐食費,應通令告誡一律買票搭車,不得藉口奉令出差而逃票,以致破壞商務營運。
◎舊時公文中,每項條文皆以「一」開頭,「一」在文中作為分列符號之用,前後條目不一定有承接關係。本課二文原文也是以此標示,為配合現代習慣,以及清楚陳列條文數目,方便授課時查找,改用數列呈現。
→【公務員出差已有差旅費,公務員搭乘火車一律購票搭車(由差旅費支付)】
惟(但,只)遇有更調兵勇(調動軍隊、部隊換防。更,音ㄍㄥ),請撫轅(巡撫衙門。轅,音ㄩㄢˊ,衙門、官署)中軍(官名,清代總督、巡撫管轄的軍隊統領官)先期(事先)移(移文,平行官署間往來的公文)知(通知),卑局(本局。卑,自稱的謙詞),以便分飭(音ㄔˋ,通「敕」,命令、告誡)票房火車各司事(負責人員。司,負責、掌管),遵照辦理。
譯文:
唯遇到軍隊調動換防,則請巡撫衙門軍事統領官員事先以公文通知本局,以便分別告令各火車站負責人員,遵照規定辦理。
◎不必購票搭車的特殊情況之一:軍隊調動換防。
→【例外狀況:若是調動軍隊,事前經過公文通知,不必購票搭車】
(二)官用貨物,似宜免給載費(乘載的費用)。特(但,只)恐一(一旦)出(開立)免單(免付費的憑證單據),勢必紛紛舛錯(錯誤、錯亂。舛,音ㄔㄨㄢˇ),莫可究詰(無法追究查問。詰,音ㄐㄧㄝˊ,查問),轉於商務(營運)有礙。
譯文:
第二點。官方貨物,似乎應免付載運費用。但恐怕一旦開立免付費單據,勢必會出現眾多混亂錯誤的情形,無法追究查問,變成對商務營運有所妨礙。
→【公家貨物本應免付運費,但容易造成公私混亂不分】
應請通飭(音ㄔˋ,通「敕」,命令、告誡):無論何項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裝車,以希劃一(一致、統一)。
譯文:
還請各政府機關通令告誡所屬人員:無論何種貨物,都必須依照章程買票裝載上車,以求作業的一致性。
→【因此規定無論公私貨物,都須按照規定購票】
(三)餉(音ㄒㄧㄤˇ,軍警的錢糧)銀軍械(兵器)等項,凡有憲局(政府機關)提(提取、領取)到大批銀兩及由外洋(外國、海外)購來機器、軍火,應請飭支應所(指支應局,晚清非正式的財務機構,用以籌款應付特殊支出)、軍械所(儲存武器的庫所)分給憑移(具憑證作用的公文),以便照辦。
譯文:
第三點。糧餉、銀元和軍械等物品,凡有政府機關提取大批銀兩及由海外購買機器、軍火,應通知請支應所、軍械所發送公文作為憑證,以便本局依照規定辦理。
◎不必購票搭車的特殊情況之二:運送大批銀兩或軍火機械。
→【例外狀況:運送公款、機械、軍火武器,事前經過公文通知,不必購票搭車】
其餘概(一概,一律)不得免給載費(乘載的費用),以重商務(營運)。
譯文:
其他情況一概不得免付載運費用,以商務營運為重。
Q:本章程明訂乘車「必須買票」與「不必買票」的情況分別為何?
A:
1.必須買票:公務員與官用貨物乘車一律須買票。
2.不必買票:軍隊換防、運送大批銀兩或海外購回的機器與軍火等特殊狀況,申報後可免費乘車。
→【其餘私人或公務員、公私貨物,一律購票搭車】
上圖:清末劉銘傳興建鐵路所築第一代木造台北橋
上圖:清代蒸汽火車行駛桃園龜崙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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