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清代台灣首部火車騰雲號
題解
本文選自《臺陽見聞錄》,屬於政府章程類公文,篇名為後人所訂。章程,機關團體用來條列程序、制度的辦事規則。作者為清代唐贊袞。
〈臺灣鐵路章程〉一文由清代全臺鐵路商務總局發布,公告一般民眾的購票與乘車規定、站務人員的職責,並載明違反規定的罰則。本文用意都在健全鐵路商務營運的發展,重點清晰、行文簡明,同時具有反映社會背景的歷史價值。
唐贊袞(音ㄍㄨㄣˇ),湖南善化(今湖南省長沙縣)人,生於清文宗咸豐三年(1853),卒年不詳。唐贊袞於清同治十二年(1873)中舉,歷任地方官職。光緒十七年(1891)調赴臺灣,署理臺澎海防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後兼任臺南知府。中日戰爭時,請求回籍修墓祠,當時臺灣巡撫唐景崧認為他託故規避職責,於是上奏將他革職。唐贊袞的著作題材多樣,為文多以平實之筆,記錄生活與從政點滴,詩歌則情感真摯,蘊涵人文關懷。他任職臺灣時,以筆記形式記錄在臺所見所聞,編寫成《臺陽見聞錄》一書,內容包含臺灣的行政建置、山水名勝、民情風俗等,為晚清時期的臺灣風貌留下珍貴的史料。除文集外,另編著有詩集《臺陽集》。
上圖:臺陽見聞錄
臺灣鐵路章程
全臺商務總局,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奏辦鐵路商務,原為通商便民起見。惟山路崎嶇,工程浩大,必須分段興工,方期早日蕆事。現已逐漸告成。查大稻埕至錫口一帶,火車早經通行。現奉爵撫憲諭:「大工未竣,本不便遽行搭載,然念該處為行人必經之道,既由外洋購到貨、客各車,自當先行試辦,以便商民。大稻埕、錫口附近車路地方,各設票房,按名取值,以便該商民買票搭車。除擇於十六日開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往來商民一體知悉:如欲乘坐火車以及貨物搭載,即向各票房按照定價買票,以便登車。倘有額外索費等弊,准該商民投局稟揭,以憑究辦。切切。特示。計開章程:
(一)臺北至錫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二)小孩五歲以內,不出車價,五歲外至十歲減半。
(三)臺北至錫口,客貨行囊每石洋一角;五十斤減半,多寡照算。
(四)搭客車內,不准攜帶物件,致占地步。
(五)客貨行囊憑票另載貨車,裝滿封鎖;到時,由驗票司事憑票驗發。
(六)細重貨物,按輕重取價;粗鬆貨物,按方位取價。
(七)搭客必先向票房買票,憑票發車。
(八)搭貨行囊,亦由票房買票,發給牌記二個。一繫於貨物裝車,一交客執,以便到時驗取貨物。
(九)凡客位及貨物,有票方准上車。倘有人貨無票者,一經查出,人貨皆加倍示罰。倘驗票司事舞弊,亦從重議罰不貸。
(十)搭客未至碼頭,不准下車。緣火車馳行甚速,關係匪輕,違者加倍示罰。
(十一)每處派書票一人、收錢一人;開車時,則發票;車到時,則收票;以便互相稽查。
(十二)車中派驗票司事一人,專管裝卸貨物、稽查客車,倘或瞻徇情面,有淆定章,查出究辦。
(十三)火車須守定章,中途不許停車,致生弊竇;違者,議罰司車洋人。
(十四)每日載客與貨若干,按日報明票根,車價一併呈交總局,以憑稽核。
(十五)洋銀按時作價,不許浮收;查出弊端,立即重罰。
(十六)客位貨物,不准以多報少;倘有此弊,定即議罰革退不用。
【文章出處】
《臺陽見聞錄》
〈臺灣鐵路章程〉
原作者:唐贊袞
上圖:清代台灣首部火車騰雲號
註釋翻譯
(一)敘述制定章程的背景與宗旨。
◎本段是整份公文的第一部分,以完整文章呈現。內容包含:
1.交代背景:政府建設鐵路目的在於便民、工程的艱辛。
2.引出宗旨:公告鐵路章程並呼籲眾人遵守、宣達振興交通的德政,下啟章程條文。
全臺商務總局,為出示曉諭事(公告事項,使眾人周知,舊時下行公文用語,也作「出示曉諭」。諭,音ㄩˋ,上對下的告示):
譯文:
全臺商務總局,公告以下事項使眾人周知:
◎舊時公文常見的制式化語句,置於公文起首句,可馬上辨識發文單位和發文目的。如此句表示發文單位為「全臺商務總局」,發文目的為「出示曉諭事(公告事項)」。
Q:本章程首句「全臺商務總局,為出示曉諭事」有何作用?
A:可馬上辨識發文單位為全臺商務總局,發文目的為公告事項。
照得(經查得知,舊時下行公文用語)臺灣奏辦鐵路商務(營運),原為通商便民起見(設想,著想)。
譯文:
經查得知臺灣奏請辦理鐵路商務,原本是為了通商與便民起見。
◎指出政府興建鐵路的目的為「通商」與「便民」。
惟(只)山路崎嶇(音ㄑㄧˊ ㄑㄩ,地勢高低不平),工程浩大,必須分段興工,方期早日蕆事(事情辦理完成。蕆,音ㄔㄢˇ,解決、完備)。
譯文:
只是山路高低不平,工程規模龐大,必須分段興建,才能早日完事。
◎語氣一轉,指出興建鐵路的艱辛不易,凸顯政府美意與決心。
現已逐漸告成。查大稻埕至錫口(今臺北市松山區)一帶,火車早經通行。
譯文:
現在已逐漸完成。考查大稻埕到錫口一帶,火車早已通行。
現奉(受,此為下對上的尊稱)爵撫(巡撫大人,此指劉銘傳。爵,官爵,此為下對上的尊稱。撫,巡撫,官名,省級地方政府首長)憲諭(上級的指示命令,此指劉銘傳的諭示。憲,舊時下對上的尊稱):「大工未竣(音ㄐㄩㄣˋ,完畢、結束),本不便遽行(匆忙施行。遽,音ㄐㄩˋ,匆忙、倉促)搭載,然念該處為行人必經之道,既由外洋(海外)購到貨、客各車,自當先行試辦,以便商民。
譯文:
現在奉巡撫大人指示:「巨大的工程尚未完成,本來不便倉促進行運輸乘載,然而顧念此處為人們通行必須經過的通道,既然已從海外購得貨運、客運各式車廂,自然應當先進行試辦,以便商人與民眾通行。
◎然而政府體念人民之便,先行試辦,再次強調興建鐵路的目的與美意。
大稻埕、錫口附近車路(指火車行駛之處)地方,各設票房(車站,此指售票處),按名取值(按照項目收費),以便該商民買票搭車。
譯文:
大稻埕、錫口附近火車行經的地方,各自設置售票處,按照項目收費,以便該地商人與民眾買票搭車。
除擇於十六日開辦外,合行(應當施行。合,應該)出示曉諭。」
譯文:
除了擇定於十六日開始辦理外,應當出示政府公告使眾人周知。」
為此(因此)示仰(舊時公文用語,此處有命令之意)往來商民一體知悉(全部都能知曉):
譯文:
因此公布告示,請往來商人與民眾全體知曉:
如欲乘坐火車以及貨物搭載,即向各票房(車站,此指售票處)按照定價買票,以便登車。
譯文:
如果想乘坐火車以及搭載貨物,就向各售票處按照定價買票,以便乘車。
◎表明希望民眾遵守乘車購票規定、鐵路營運人員確實履行職責。
倘(音ㄊㄤˇ,如果)有額外(另外)索費等弊,准該商民投局稟揭(向本局稟報揭發),以憑究辦(藉以追究查辦)。切切(舊時公文用語,告誡、叮嚀之意,多用於下行公文結尾)。
譯文:
如果車站人員有額外索取費用等弊端,准許該位商人或民眾向本局稟報揭發,藉以追究查辦。在此叮嚀。
特示(特此公告)。計開(開列)章程:
譯文:
特此公告。逐項開列章程如下:
Q:由本章程第一部分,可推知政府期許公告後產生哪些效果?
A:
1.建立一般大眾和鐵路營運人員的法治觀念與品德涵養,希望所有人共同遵守規範以穩定鐵路營運。
2.宣揚政府完善交通運輸設施的德政,展現仁民勤政的形象。
上圖:清代台灣蒸汽火車行駛桃園龜崙嶺
(二)列出十六項條文,明訂眾人應遵守的鐵路營運規範。
◎本段為整份公文的第二部分,以條列方式呈現。一至十項主要規定一般民眾購票乘車注意事項,以及違規時的罰則;十一至十六項規定站務人員職責,以及違規時的懲處。
(一)臺北至錫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即銀元三角。洋,清代流通的銀質貨幣,又稱銀元、洋銀、大洋等。角,舊時貨幣單位);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譯文:
第一點。臺北到錫口,乘坐客運一等座,大洋三角;二等座,大洋二角;三等座,大洋一角。
◎今日火車依據不同車種而有不同價格,而非依據不同座位。
→乘客依搭乘的【座位等級】,規定不同票價。
(二)小孩五歲以內,不出車價,五歲外至十歲減半。
譯文:
第二點。小孩五歲以內,不必付車資,五歲以上至十歲票價減半。
◎今日火車票種分為、全票、敬老票、愛心票、兒童票、團體票。
→依據【乘客年齡】訂定不同票價。
(三)臺北至錫口,客貨行囊(行李)每石(音ㄉㄢˋ,古代計算重量的單位,一石為一百二十斤)洋一角;五十斤減半,多寡照算。
譯文:
第三點。臺北到錫口,乘客的貨物行李每石大洋一角;五十斤以內票價減半,運費多寡按照重量計算。
◎一石為四鈞,一鈞為三十斤,一石為一百二十斤。
→【行李也須收費】,依重量、體積有不同票價。
(四)搭客車內,不准攜帶物件,致(以至於,表示情況所達到的結果)占地步(位置、空間)。
譯文:
第四點。乘坐客運車廂內,不准攜帶物品,以致占位。
◎今日火車行李可攜入客運車廂內,但仍不可以行李佔位。
→【行李不能隨身攜帶】,乘客不得以物品霸佔座位。
(五)客貨行囊憑票另載貨車,裝滿封鎖;到時,由驗票司事(管理人員)憑票驗發(依據票根檢驗後,發還貨物行李)。
譯文:
第五點。乘客的貨物行李憑車票另外裝載於貨運車廂,裝滿後封鎖起來;到目的地時,由驗票人員依據票根檢驗發還。
◎今日火車貨物未必與乘客同一班車,但憑證取貨依然相同。
→行李與乘客用同一車種載運,但【行李放置於獨立車廂】,憑車票發還行李。
(六)細重貨物,按輕重取價;粗鬆貨物,按方位(此指空間、體積)取價。
譯文:
第六點。小而重的貨物,按照重量多寡收取票價;形體疏鬆而輕的貨物,按照體積大小收取票價。
→【貨物收費辦法,按照體積大小重量決定】。
(七)搭客必先向票房買票,憑票發車。
譯文:
第七點。乘客必須先向售票處買票,憑車票搭車。
→乘客向【購票處】購買搭乘車票及行李車票。
(八)搭貨行囊,亦由票房買票,發給牌記(即牌號,題有文字或數字的標誌物)二個。一繫於貨物裝車,一交客執(由乘客收執),以便到時驗取貨物。
譯文:
第八點。搭載貨物和行李,也由售票處買票,會發給牌號二個。一個繫在貨物上裝入貨運車廂,一個交由乘客收執,以便到目的地時檢驗牌號提取貨物。
→【領回行李、貨物】須有收執憑證。
(九)凡客位及貨物,有票方准上車。倘有人貨無票者,一經查出,人貨皆加倍示罰。倘驗票司事舞弊(用欺騙手法做違反規定的事),亦從重議罰(商議懲處)不貸(音ㄉㄞˋ,寬恕)。
譯文:
第九點。凡乘客及貨物,有車票才准上車。如果有人或是貨物無車票,一經查出,人和貨物都加倍收費以示懲罰。如果驗票人員違法亂紀,也從重商議懲處,絕不寬恕。
◎今日搭乘火車應於乘車時立即主動尋找列車長補票,即可免加收票價,如列車長驗票時才補票,則將加收已乘區間五成票價。
→說明【未照章買票】,人、貨皆加倍處罰。
(十)搭客未至碼頭(船隻停泊處,清代稱火車站為碼頭),不准下車。緣(因為)火車馳行甚速,關係匪(音ㄈㄟˇ,不)輕,違者加倍示罰。
譯文:
第十點。乘客未抵達車站,不准下車。因火車奔馳行進極為快速,事關重大,違反者加倍處罰。
◎今日搭乘火車如果搭錯車或是坐過站,可搭到下一站再免費搭回原車站,禁止在列車行進時跳車以免發生危險。
→火車【行進間禁止下車】,違者加倍處罰。
(十一)每處派書票(負責收發車票的人員)一人、收錢一人;開車時,則發票;車到時,則收票;以便互相稽(音ㄐㄧ,檢查、核查)查。
譯文:
第十一點。每車站派車票收發人員一名、收費人員一名;開車時,便發車票;火車到目的地時,則回收車票;以便互相查核。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明訂【收票員、收錢員、驗票員、火車司機】應遵守的職責,以及違規的懲處。
(十二)車中派驗票司事一人,專管裝卸貨物、稽查客車,倘或瞻徇情面(顧念、營求私人情誼。瞻徇,音ㄓㄢ ㄒㄩㄣˋ,顧念、順從私情),有淆(音ㄧㄠˊ,混淆)定章(規定的法令章則),查出究辦。
譯文:
第十二點。車中派驗票人員一名,專門管理貨物的裝載和卸下、盤查客運車廂,如果顧念私人情誼,混淆規定的章程,一經查出當究責辦理。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列車上有專人負責【驗票】,不得徇私放水。
(十三)火車須守定章,中途不許停車,致(以免)生弊竇(弊端、弊病。竇,音ㄉㄡˋ,孔洞、縫隙);違者,議罰司車(司機)洋人。
譯文:
第十三點。火車行駛必須遵守規定的章程,中途不許停車,以免產生弊端;違反者,商議懲處開車的外國司機。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火車【禁止無故臨停】。
(十四)每日載客與貨若干(大約計算之詞),按日報明票根,車價一併呈交總局(指前文的全臺商務總局),以憑稽核(查對核算)。
譯文:
第十四點。每日載運不定量乘客與貨物,按日回報清楚票根數量,車票收款一併呈交總局,以作為查核帳目的憑證。
→明訂鐵路營運須【按時上報營收狀況】,以備帳目查核,藉此檢視有無違規。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十五)洋銀按時作價(按照當時行情決定價格),不許浮收(濫收,額外收費);查出弊端,立即重罰。
譯文:
第十五點。洋銀按照當時行情決定價格,不許額外收費;查出弊端,立即嚴厲懲罰。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外幣】按當日行情決定價格。
(十六)客位貨物,不准以多報少;倘有此弊,定(必定)即(立即)議罰革退(免職、開除)不用。
譯文:
第十六點。乘客與貨物數量,不准以多報少;如果有此種弊端,必定立即商議懲處並革職不再任用。
◎鐵路單位內部稽核。
→人數及貨物數量【禁止以多報少】。
上圖:清代台灣鐵路路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
交通部 106 年 7 月 26 日交路監(一)字第 1069700078 號函備查
交通部 107 年 10 月 17 日交路 (一)字第 1077900177 號函備查
(編按:以下註明※為〈臺灣鐵路章程〉與現行台鐵客運契約的對照)
壹、總則
一、本運送契約依據鐵路運送規則第七十三條訂定。
二、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兒童:未滿十二歲之人。
失效票:未依票證使用規定或票證所記載之資訊乘車、持用不符身分車票、越站乘車或逾有效期間之車票乘車。
無票:於進站乘車時未持用票證、使用電子票證進站乘車時未 註記進站紀錄、查驗車票時無法提示票證或經註記進站 紀錄之電子票證、逾越車票有效區間、折回乘車。未經 同意搭乘本局公告不發售無座位車票之列車或車廂。
越站乘車:旅客在所持車票、票證所載之有效區間以外乘車。
優待:指基於法定身分而提供之折扣。
優惠:指本局業務需要提供一般旅客之折扣。
已乘區間:旅客自起程車站至所在車站止,或搭乘之列車自旅 客起程車站起至列車運行前方下一停靠車站止之 運行區間。
折回乘車:旅客已抵達原票所載到達站,再由原到達站搭乘至原票區間內的中途站。
中途下車:指旅客於票面記載起迄區間內任一中途停車站下車 出站,並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再進站乘車繼續旅行之 行為。
貳、營業時間及售票時間
三、各車站營業時間自各站公告之首班車開車前三十分鐘起至末班車開車後十分鐘止。但營業時間外有辦理客運列車業務需要時,於列車抵達前三十分鐘起至開車後十分鐘間營業。
四、車站售票窗口營業時間與車站營業時間相同。但另有特殊情形時,依車站公告時間售票。
參、運送契約之成立與拒絕運送
五、以下情形視為本局承諾運送,運送契約成立:
(一)旅客自本局網站或電話語音訂購車票,並完成付款者。
(二)旅客於車站售票窗口、售票設備或指定通路購票者。
※〈臺灣鐵路章程〉第七點:搭客必先向票房買票,憑票發車。
(三)旅客於本局公告之無人值勤車站乘車,已進入車廂者。
(四)本局交付旅客運送憑單或單據時。
(五)使用電子票證,並經電子票證設備註記進站紀錄。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視為契約成立之情形。
六、旅客有下列情形,本局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違反本局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
(二)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
(三)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五)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六)旅客乘車時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七)本局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但法令規定應設置之設施或設備而未設置者,不在此限。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九)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
(十)旅客於車站或車廂內,未依本局公告或站、車人員提 醒,有妨礙乘車與候車秩序、安全、動線等行為,經勸導未改善者。
七、旅客運送符合前點第七款但書規定時,由本局安排適當方式運送。
八、旅客違反鐵路法第七十一條各款規定致無法乘車時,餘程票款本局不予退還。
肆、售票、票價計算規定
九、本局發售以下票種:
(一)全票。
(二)法定優待票(敬老票及愛心票)。
(三)兒童票。
(四)團體票。
(五)其他視業務需要公告發行之票證。前項第五款其他票證名稱、使用規定、注意事項,由本局另訂使用須知於車站公告或票證上載明;未訂定使用須知者,適用本契約各條款。
十、旅客訂票完成後,應於本局公告取票時間內完成付款、取票;車站購票者,於購票時完成付款。專列及包車費用支付,依本局與旅客間約定期限內完成。前二項未於公告期限或約定期限內完成付款、取票時,運送契約立即解除,本局得就團體旅客、專列、包車等收取違約金。前項違約金,按以下規定收取:團體旅客、專列、包車旅客,為團體票退票手續費、預約金或訂金,其最高金額不超過應收票款之百分之四十。
十一、票價計算如下:
(一)各級列車費率:
1、自強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二點二七元。
2、莒光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七五元。
3、復興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四六元。
4、普快車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零六元。
※〈臺灣鐵路章程〉第一點:臺北至錫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五點:洋銀按時作價,不許浮收;查出弊端,立即重罰。
(二)票價計算方式:
1、票價為各級列車費率乘以實際旅行距離,未滿一元者,四 捨五入進整至元。但單趟旅程未滿十公里,按十公里計算 票價。
2、支線票價起碼里程為十公里,每逾三點五公里為一區段, 超過十公里時,每逾三點五公里收五元,未滿三點五公 里,按三點五公里計票價。
3、旅客自彰化以南各站往竹南以北各站(或相反方向),行 經山線或海線時,按山線里程計算。但在山線與海線間乘 車者,仍按實際里程計算。
4、里程計算最小單位為零點一公里。
(三)包用車廂費用,按車廂定員數乘以列車等級票價計算, 實際乘車人數超過定員數時,按實際乘車人數計算,且 按全票旅客收費。
(四)包用本局客廳車、自行車人車同行車廂、商務車廂時,每車按人數五十二人計算。
(五)專列、觀光列車等各種客製化列車票價,不受各級列車 費率限制。
(六)旅客可同時符合各種優惠(含優待)時,僅得擇一適用,除本局另有公告及規定外,不得重複優惠。
十二、車票預售期間,每人每日訂票張數及訂票方式,依本局公告辦理。
伍、車票有效期間、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
十三、車票有效期間如下:
(一)全票、兒童票、法定優待票:
1、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限當日當次車有效。
2、非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及非對號列車車票,於乘車日當天有效。
3、旅客搭乘列車,在列車運行中所持車票逾有效期間,仍可 搭乘該班次列車或指定換乘列車至目的地為止。
4、其他經本局認定車票有效情形,至指定有效期限為止。
(二)團體票:於發售時依公告期限辦理。
(三)定期票:依定期票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四)電子票證: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辦理。
(五)其他經本局發行之乘車券或車票,依公告及票券所載有 效期間辦理。
十四、旅客持用團體票,應持有效團體票及團體證進出車站,違者按持用失效票補票。團體票最低成團人數、預售期間、付款期限、退(換)票規定,依本局公告辦理。
十五、購買車票注意事項如下:
(一)旅客臨櫃購票、取票應確認車票資訊是否正確,並當面點清找回零錢,發現錯誤時,得立即請求售票員更正,並免收退票手續費。離開售票窗口後發現者,依本局乘車變更及退票規定辦理。
(二)旅客購買記名式車票,視為同意本局於車票票面上記 載足以識別本人之內容(姓名、身分證字號)。拒絕 於票面上記載前述內容者,本局拒售記名式車票。
(三)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優待票(愛心票)、老人優待票(敬 老票)、兒童票、記名式車票時,本局得要求出示相 關證明並登載相關資料。持優待票乘車時應備有效證件以供查驗。
(四)購買兒童票注意事項如下:
1、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得免費;滿一百十 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購買兒童票;滿一百 五十公分者,購買全票。
2、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 件者,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者,購買兒童票。
3、適用免費乘車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以攜帶二位免費兒童為限;逾限部分,應購買兒童票。
4、適用免費乘車之兒童,不提供劃座服務,如欲占用對號列車座位乘車,仍應購買孩童票。
5、兒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數,尾數四捨五入後至元計收。
6、兒童之年齡計算,以乘車日當天為準,十二歲以上不論身高均不得購買兒童票。
※〈臺灣鐵路章程〉第二點:小孩五歲以內,不出車價,五歲外至十歲減半。
(五)購買敬老票注意事項如下:
1、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或於永久居留證並註記搭乘國 內大眾交通工具優待之永久居留權人士,乘車時可購買敬老票。
2、敬老票票價按成人票全票半數,尾數四捨五入後 至元計收。
3、老人之年齡計算,以乘車日當天為準。
(六)購買愛心票注意事項如下:
1、領有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乘車時購買愛心票。
2、身心障礙人士持用民國一百一年七月九日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必要之陪伴者一人享愛心票優惠;但持用民國一百一年七月九日以後核發之身心 障礙證明者,須於「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位中 註記有「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字樣者,其必要之陪 伴者一人得享有愛心票優待。
3、愛心票及陪伴票價按成人票全票半數,尾數四捨五入後至元計收。
4、必要之陪伴者應與身心障礙人士同行且同站進 出,未同行同進、同出者,應購買全票。
(七)購買優惠列車車票注意事項如下:
1、優惠限於乘車前購票享有,使用優惠車票以外票 證、車上補票、到站補票不予優惠。
2、旅客持同等級全票票價車票乘車,不退還差額。
3、持用較優惠列車費率等級為高之車票乘車,不予 退還差額;持用優惠列車費率等級為低之車票乘 車者,依優惠列車之等級全票票價補票。但本局另有規定免補票或應退款者,從其規定。
4、優惠列車除另有公告外,不發售團體票。
5、優惠列車車票之退票、乘車變更規定與期限,依本局公告優惠列車購票及使用須知內容辦理。未規定 者,依本契約內容辦理。
(八)其它乘車券或票證,各依其票證使用須知、登載事項 或公告辦理。
十六、旅客購票或取票後,得於乘車前申請購票證明,每張票限申請一張證明,遺失不予補發。嗣後旅客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時,則須併同原票及購票證明辦理。購票證明僅做為與旅客間交易之憑證,持用購票證明乘車視同無票乘車。旅客遺失車票亦不得憑購票證明申請補發車票,或另行購票後請求退還票款。已使用之車票,經本局同意攜出並加蓋證明章戳後,視為購票證明,不另開立證明。
十七、旅客於本局公告之未派站員售票車站乘車,車站有設置票證設備或售票機時,應先購票乘車。前項車站未設置票證設備或售票機,旅客得先乘車後再主動向列車長補票。未主動向列車長補票,於查驗車票時始主張於未派站員售票車站乘車者,按無票乘車規定處理。
陸、車票乘車變更及退票
十八、旅客購買各級列車車票,得於公告期限內辦理退票,或經本局同意辦理乘車變更。辦理乘車變更,限於本局車站售票窗口或其他經公告之指定地點。 免費取得之車票,不得退票或乘車變更,但因列車晚點符合賠償標準或營運中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一年內憑原票申請改乘同等級同區間列車。
十九、一般車票退票規定如下:
(一)非對號列車車票,最晚應於乘車日當天辦理退票;對號 列車車票應於列車開車前辦理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旅客得於各電腦連線售票站或本局公告之處所、通路辦 理退票。
(三)非對號列車或無座之對號列車車票辦理退票時,免收退 票手續費。但有座位車票經變更為無座位車票,再申請 退票時,按車票所載之原車乘車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 但乘車變更後日期,較原票乘車日期提前時,按乘車變 更後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如退票日超過原乘車日時, 依乘車日當天退票標準計算退票手續費。
(四)已使用之車票不得退票,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般車票乘車變更規定如下:
(一)旅客持用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申請乘車變更,第一次申 請免費,乘車變更內容限變更車次、日期、車種、票種、 座位,不受理變更車票所載之起、迄站及方向,亦不受 理非對號列車車票與對號列車車票之間變更。
(二)非屬前款之免費受理範圍,以及第二次申請乘車變更 時,按退票方式處理,並收取退票手續費。
(三)旅客首次購買無座位對號列車車票辦理乘車變更為有座 位對號列車車票時,當次乘車變更不記入變更次數。
(四)乘車變更應於當日當次車開車前三十分鐘辦理。逾限者 按退票方式處理,並收取退票手續費。
(五)旅客乘車進站前發現營運中斷或原票所載列車誤點逾三 十分鐘,致無法辦理乘車變更時,原票得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
(六)乘車變更後再辦理退票,按車票所載之原車乘車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但乘車變更後日期,較原票乘車日期 提前時,按乘車變更後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如退票日超過原乘車日時,依乘車日當天退票標準計算退票手續費。
二十一、退票手續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乘車日當天退票: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二十核收,且不得低於二十元。
(二)距乘車日二日至三日(乘車日當天為第一日,下同): 每張按票價百分之十核收,且不得低於二十元。
(三)距乘車日四日至十二日:每張二十元。
(四)距乘車日前十三日起:每張十元。
(五)票款如不足扣抵手續費時,不退還票款,亦不補收手 續費。
二十二、團體票退票及乘車變更規定如下:
(一)非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續費。調 配專用車廂者,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二小時以前 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續費。 並應在當次列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
理。
(三)對號列車已劃座團體票,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一小 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並按以下規 定收取退票手續費:
1、距乘車日一日至七日(以乘車日當天為第一日,以下同):每張按票價百分之四十核收。
2、距乘車日八日至二十一日: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三 十核收。
3、距乘車日二十二日以上: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二十核收,且不得低於二十元。
(四)乘車變更後再申請退票,按變更後乘車日期收取手續 費。
(五)已劃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部分人數申請退票不限次數;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及非對號列車團體票申請 退票以一次為限;團體票退票後剩餘人數未達團體票 申購規定人數時,應全部辦理退票。
(六)對號列車團體票完成購票後,變更乘車規定如下:
1、每一行程於購票後十日(不含購票當日)內,得申 請變更車次、日期、車種及人數一次,但逾團體票 開放受理訂票期間者,本局不予受理。
2、團體變更減少人數,按減購日期距乘車日天數扣收 退票手續費。
3、每一團體票可申請票種變更一次,已辦理乘車變更 者,可再辦理票種變更一次。
4、申請變更票種應於當日當次車開車前一小時辦理。
(七)非對號列車團體票,不受理乘車變更事宜。
柒、旅客乘車規定:
二十三、旅客乘車時,應依規定持用本局認可之有效票證,並依票證規定或票證記載資訊乘車。未持用有效票證者,應於乘車前依本契約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本局發現旅客無票、持用失效票證乘車者,得拒絕旅客乘車。 前項旅客已進站乘車者,應補收相當票款,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原持用之車票、票證已使用或逾退票期限者,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辦理退票。補票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無票乘車、使用非有效期間車票或票證乘車,應補收起 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 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二)旅客自行改乘較高等級列車或車廂者,應收取票價差 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但 旅客有本項第八款情形、或持用優惠車票者,依其規定 辦理。
(三)旅客越站乘車(含折回乘車)之行為,於越站乘車、折 回乘車區間內按無票規定補票,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但有效區間與越站乘車區間(含折回乘 車區間)合計之總票價等於或小於原票同級列車所載票價時,經列車長簽註其下車地點得免補票。未經簽註
者,下車出站時仍補收越乘區間票價。
(四)應購全票旅客持用身分不符車票或車證乘車,查票人員 應於原票記載身分不符,並應重新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差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 五十票價。但非搭乘指定之當日當次列車者,視為無票 乘車處理。
(五)適用優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車,查票人員應註記優待 身分並免補票。旅客於到達站出站時得申請退還票價差 額,免收手續費。
(六)適用其他優待身分旅客,持用不符其身分之優待車票或 票證乘車,查票人員應於票面註記其正確優待身分後發還旅客乘車並免補票;如不同優待身分車票或票證之間 存在價差時,應重新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差 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七)記名式車票限本人使用,未出示證件、證件失效、無法 識別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等,視為無票乘車,應重新
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已 乘區間之百分之五十票價。
(八)旅客持非當日當次列車或車廂車票,搭乘本局公告不發 售無座票列車班次或車廂(例如新自強號、團體列車、觀光列車、專列、商務車廂、自行車人車同行車廂等), 視為無票乘車,應收取已乘區間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 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補票時如旅客無法證明起程站時,自該次列車之始發站起算,二列以上之列車於十分鐘內接連抵達時,按各列車始發站起計算票價後,以最高票價計收;所乘車種不明者亦同。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旅客拒絕補票,本局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二十四、旅客應配合本局人員查驗車票。持用法定優待票、兒童票、記名式車票,應攜帶有效證件乘車(不得以影印件或電子圖檔代替),並於查驗票時併車票正本(不得以影印件、電子圖檔或其它非本局認可之媒介代替)查驗。但乘車前本局以書面同意以其它方式代替有效證件,不在此限。查驗票時未出示證件、證件失效、無法識別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視為身分不符,依第二十三點規定按全票票價重新補票,原票依本契約退票規定處理,不受理事後憑證件及原票辦理退款。旅客拒絕配合查(驗)票者,本局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臺灣鐵路章程〉第九點:凡客位及貨物,有票方准上車。倘有人貨無票者,一經查出,人貨皆加倍示罰。倘驗票司事舞弊,亦從重議罰不貸。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二點:車中派驗票司事一人,專管裝卸貨物、稽查客車,倘或瞻徇情面,有淆定章,查出究辦。
二十五、旅客乘車時,應依車票所記載之資訊或票證使用規定乘車,未依車票記載資訊或票證使用規定乘車者,應依本契約或票證使用規定補票。但經本局簽註同意,或另有公告指示者,不在此限。車票逾退票時間或經進站使用者,不予退票,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旅客所持車票應符合其身分,否則應於乘車前辦理乘車變更,但逾乘車變更受理期限,於乘車前由本局發現身分不符時,應退票重購。但適用優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車,得依第二十三點第二項第五款內容辦理。前項車票退票重購時,未辦理乘車變更者,免收退票手續費;車票已註記乘車變更者,依退票手續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二十七、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旅客得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於車票所載起迄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經本局同意並於票面註記出站時間、中途下車站後,得中途下車一次。以下行為不適用本點中途下車之規定,餘程區間票價不予退還,已乘區間超過原票價時,依規定補票,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旅客抵達與票面達到站票價相同的車站。
(二)於未派站員車站下車。
(三)未經本局同意並註記出站時間、中途下車站之車票。
(四)持用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於中途停車站下車出站。
(五)中途下車超過規定次數。
(六)免票旅客或持用免費車票之旅客中途下車。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一點:每處派書票一人、收錢一人;開車時,則發票;車到時,則收票;以便互相稽查。
二十八、非依本局簽註或公告,旅客自行改乘較低票價列車時,差額不予退還。
二十九、旅客誤乘其他列車時,誤乘區間以無票或持用失效票乘車重新補票,補票單經註明誤乘後,免費送至原票記載之到達站。原票逾有效時間或經剪軋使用者,不予退票,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誤乘旅客於折返站至到達站間下車出站者,除因營運中斷
致無法運送外,應補收原到達站至中途下車站間票價。
三十、旅客於乘車途中因傷病中途下車時,得憑相關證明併原乘車票辦理未乘區間退款,免收退票手續費。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點:搭客未至碼頭,不准下車。緣火車馳行甚速,關係匪輕,違者加倍示罰。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三點:火車須守定章,中途不許停車,致生弊竇;違者,議罰司車洋人。
三十一、旅客不及乘車,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及乘車者,得憑票經車站改簽,搭乘乘車日當天同等 級(含)以下列車,且不另行劃座;當天已無列車時, 搭乘次日首班同等級(含)以下列車,但該列車為第二 款所示列車時,仍不得搭乘。未經車站簽註乘車者,視 為無票乘車。
(二)本局不發售無座票列車、觀光列車、團體列車或專開列車不得搭乘。
(三)不及乘車者,得加價改乘乘車日當天較高等級列車,加 價後再申請退票者,僅限加價部分,原乘車票不受理退 票申請,退票手續費按加價後等級列車車票票價計算。
(四)另購買車票乘車者,原不及乘車車票票價不予退還。
(五)團體旅客不及乘車者,依本點規定辦理,但本局得視運 輸能力等因素分批運送。
三十二、旅客車票遺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票遺失不予補發及退款。
(二)旅客於乘車前遺失車票,應重購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始可搭乘。
(三)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按無票乘車規定補收票款,並於補票單據註明遺失。
(四)旅客尋獲車票時,應憑尋獲車票,得於一年內,併同另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票款,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二十核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二十元。補票單如有加收者,退還補票單票價及加收部分。但乘車前遺失之車票經使用或剪軋,票款不予退還。
(五)記名式車票遺失,須另購車票或補票後乘車,原票經證 明未使用或被退票,旅客得憑另購車票申請退還票款。 團體票遺失者,應補同區間同班次全票一張,做為代用團體票;團體證遺失不予補發。 車票遺失尋獲退還票款時,收取票價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低於二十元)之退票手續費,非對號列車車票亦同。
三十三、旅客經本局同意得購買月台票或換取出入證進出月台,每次最長停留時間為一小時。前項逾停留時間者,另收取復興號及其同級列車起碼里程票價。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電子票證停留時間及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辦理。
捌、乘車事故、晚點、特殊情況處理
三十四、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向車站
辦理相關退票事宜,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一)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送回原起程站者,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
(二)在中斷站中止乘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行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三)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四)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記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退票標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三十五、本局因事故致營運中斷或列車晚點,除公告事故區間、列車晚點時分以外,並得視車站旅客候車情形與運能,暫停發售車票及限制旅客進站候車與乘車。
三十六、本局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有關晚點賠償及退票標準、賠償方式,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及「遲延基準表」辦理。
三十七、旅客持用車票毀損,應重新購票乘車。但毀損車票如能辨識完整票號時,得憑毀損車票併同重新購買之車票,經本局查證無誤後退還票款。
三十八、列車因空調故障,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旅客得憑票申請退還空調故障區間所持車票票種之百分之二十票款計算,不足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旅客。但本局為旅客安排同班次其它車廂座位或持用非對號入座車票或票證者不予退費。
三十九、各級對號列車發生重號,同一班次列車無剩餘座位可資改劃時,重號無座之旅客,可申請退還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間百分之二十票款,不足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
四十、旅客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因座位故障,經確認無法安排同班次其它座位乘坐時,經簽註後得申請退還乘車區間百分之二十票款。前項座位故障,係可歸責於旅客所造成,本局不予退還票款,並得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旅客非對號入座或自行更改座位乘坐時,發現座位故障,不予退款。
四十一、旅客因同時遇第三十八點至前點原因且符合退款標準時,應先計算第三十八點至前點之分項退票票款,再合併計算應退票款。
前項之退款請求,遇列車符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晚點全額退費標準時,本局僅依列車晚點退費處理。
四十二、自本島海上颱風警報發佈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旅客預定乘車班次因受颱風影響,致列車停駛、未及搭乘,或旅客無法搭乘,得自乘車日起一年內,持未經使用之車票至各車站售票窗口辦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至車站售票窗口以外通路退票者,依通路商之規定扣收手續費後退還票款。前項旅客持用已使用之車票不得退票。
四十三、本局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本局之過失者,對於旅客之死亡或傷害,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其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依交通部訂頒「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規定辦理。
玖、隨身物品規定(含自行車與寵物)
四十四、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者本局得拒絕運送:
(一)每人最多可攜帶二件,且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公分。但輪椅或本局公告之電動代步車不在此 限。嬰兒推車經收納摺疊後,符合隨身物品尺寸者可攜帶乘車。
※〈臺灣鐵路章程〉第六點:細重貨物,按輕重取價;粗鬆貨物,按方位取價。
(三)急救用醫療物品、維持旅客生命必要之維生儀器與設備,應於乘車前向本局申請同意攜帶者,不受隨身物品尺寸限 制。但本局得視運送能力安排適當車次運送。
(四)旅客隨身攜帶氣球,於進站前應放氣後乘車。
(五)旅客攜帶危險物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及腐臭不潔,或其他經政府或本局公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 之物品,不得進站乘車。
※〈臺灣鐵路章程〉第三點:臺北至錫口,客貨行囊每石洋一角;五十斤減半,多寡照算。
※〈臺灣鐵路章程〉第五點:客貨行囊憑票另載貨車,裝滿封鎖;到時,由驗票司事憑票驗發。
※〈臺灣鐵路章程〉第八點:搭貨行囊,亦由票房買票,發給牌記二個。一繫於貨物裝車,一交客執,以便到時驗取貨物。
四十五、旅客攜帶上車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樂器及神像等須占用座位者,旅客應加購該座位全票金額。
※〈臺灣鐵路章程〉第四點:搭客車內,不准攜帶物件,致占地步。
四十六、旅客不得攜帶動物進站、出站及乘車,但以下行為不在此限:
(一)攜帶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裝入長四十三公分、寬 三十二公分、高三十一公分以下之寵物箱、袋內,且包 裝完固、無糞便漏出之虞,放置於座位下得攜帶乘車。
(二)前項寵物不包括鳥類、蛇類猛獸及有危害旅客或影響公 共衛生之物種等。
(三)政府部門值勤犬及訓練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攜帶者。
四十七、旅客攜帶自行車同行乘車規定如次:
(一)旅客將自行車經收納完整,並置於包裝完整,無任一部 分裸露之攜車袋(不得以其他塑膠袋或物品代替)內, 尺寸符合隨身物品標準時,得免費攜帶乘車。但前述之 自行車須置於不阻礙走道之空間,或本局指定之空間。辦理物品包裹運送車次者,亦不得置於行李車內。
(二)旅客攜帶前項自行車超過隨身物品尺寸、或攜帶無包裝或包裝不完整之自行車時,應改乘本局公告之指定班次列車,或至行李房辦理託運。改乘本局公告之指 定班次列車時,應為其自行車支付所乘列車之全票五 折票價。
四十八、旅客違反隨身物品規定乘車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危險物品: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退出車站範圍, 如屬違法物品,並得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票款不予退 還。
(二)非屬隨身物品種類或超出隨身物品種類:於最近停靠 站令其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或拒絕運送。拒絕運送時,原票按退票規定辦理。
(三)寵物: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如次 一停靠站無法辦理託運時,本局拒絕運送,原票按退票 規定辦理。
(四)自行車:除補收已乘區間之全票票價之違約金外,並終止運送契約,令其於最近之前方停靠站下車,原票 按退票規定辦理。
拾、附則
四十九、下列為本契約之附約,本契約未規定部分,適用附約,如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附約條款優先適用: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
(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定期票使用須知。
(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聯運票使用須知。
※〈臺灣鐵路章程〉第十六點:客位貨物,不准以多報少;倘有此弊,定即議罰革退不用。【文章出處】
五十、消費者諮詢與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及網址:
0800-765888(市話)
02-21910096(手機及市話)
http://www.railway.gov.tw/tw/consult.aspx?n=6855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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