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做一個非教科書的作者:關於教科書授權爭議的公開說明
(給記者的建議:此議題可深入探討的部分很多,最會受非議的就是直接抄臉書的文章,既損及自己的專業也顯示出怠惰。)
一個多月以前,曾有一面之緣的大學教授,寫信來希望我授權她參與編寫的中學教科書一篇文章,我回信委婉拒絕了,理由是這兩年來,我已不再授權任何文章。但對方表達了十足的誠意,一面跟我解釋107學年度新課綱將會有「改變」,一面表達她和許多老師改革文學教育的意圖。
從小我就是「國文」成績比其它科目相對較好的學生,我因此以為自己是「愛」文學的,很長的時間裡,我真以為教科書裡那些文章就是「好的文學」。不過同時我也喜愛讀「閒書」,家附近就有租書店,哥哥姊姊租什麼我就讀什麼,把當時流行的言情、武俠、科幻小說跟著讀了一遍。因此直到現在,我都還對嚴沁、玄小佛、溫瑞安的作品有印象。
而由於跟哥哥姊姊有十幾歲的年齡差距,他們書架上《西方的沒落》、《中國詩學》、《人性的弱點》、《野鴿子的黃昏》……這類當時可能是「文青必讀」的書,也都成了我無書可讀時打發時間的材料。他們後來沒有演化成為「文藝中年」,三十幾年過去,我問大哥對這些書是否仍有印象?我發現他幾乎都忘了。這些書影響的只有我。
回頭看,教科書雖然是我「識字」,理解中文文法、意義與修辭的重要來源,帶給我的文學感動或效應是極其微薄。我幾乎沒有被教科書裡的任何一篇文章打動過,沒有哪篇文章讓我讀到一半時歎口氣,放下書看向窗外。
高二的時候在圖書館意外讀到了芥川龍之介的〈竹藪中〉、〈羅生門〉、〈蜘蛛之絲〉……就此我迷上志文和遠景出版的翻譯小說,讀完後並不太清楚獲得了什麼,但有一種「在夢中倒立」的離奇感受。
上了大學透過一部一部電影打開了我對「藝術表現」的視野,當時一個很流行的說法是電影是第八藝術,但我心底總覺得,這些電影是文學。後來發現,確實有論者會說某些電影具有「文學性」。文學是什麼?文學性又是什麼?這是「國文課」沒有帶我討論過的事。
寫作一段時間後,文章入選教科書確實是感到高興的,畢竟自己多年堅持,曾經被父母認為沒出息的事受到肯定了。但仔細一想就知道並非如此。教科書幾乎不會選我的小說,或是《蝶道》時期的作品。他們最喜歡選的莫過於類似《迷蝶誌》裡〈放下捕蟲網〉那類輕、短,在倫理意識上看起來有正確性、能解釋出一套道德教訓的作品。只是真正的自然書寫,也會提及野地的搏殺,演化的無情,乃至於倫理上的自我質疑,以及對科學知識轉化與挑戰。只是這類作品,通常會被「國文課本」捨棄,多數選書委員只把抒情語言當成文學。
不希望自己的不成熟作品,收到一本「淨化版本」的語文學選集裡,這是幾年前我開始拒絕收錄教科書的第一個原因。除此之外,有幾次我看到寄來教材的「評量題目」,讓我想起自己整天頭皮要不發涼就是發燙的時光,老師以一根一根藤條「愛」我們的時光,每天清晨空氣最新鮮的時候都耗在考試的時光。我容許自己的文章,用類似的方式來「教育」下一代嗎?
我委婉回信給那位教授,說自己不再授權了。原因很複雜,但也很簡單。我不授權自有其他好的作品可以選錄,文學跟其它事業一樣,沒有「非我不可」這回事;另外,我對此時的國文教育並不滿意,決意當一個「非教科書」作者。
不久,我收到一位被我拒絕的編輯,寄來也是一封要求授權的信,我正懷疑自己不是拒絕過了嗎?原來是他發現,我的文章在其它出版社的參考書裡出現,因此懷抱著希望,期待我也能授權那幾篇文章。
可是我並沒有授權那幾篇文章。
這一個月內,藉由編輯的提示,目前至少獲知有四家出版社未經授權在參考書中使用我的文章。這讓我驚訝不已。分別是:翰林的《國寫·閱讀齊步走》(學生用參考書)使用了〈陰黯的華麗〉全文,以及我臉書未公開文章〈分類學、元素說與寶可夢〉。南一的《閱古讀今168》(教師用書)節錄了一半的〈界線〉;晟景的《國文複習周記》(學生用參考書)節錄了一半的〈寄蝶〉(另《學測粉絲團》亦有使用);三民的《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教師用)則使用〈天橋上的魔術師〉的部分段落。
我有學生在教科書出版社工作,我深知他們的辛苦,這部分的責任不應由他們來擔。我評估這是結構性的問題,未授權使用文章絕非僅止一端,所以我小心翼翼地處理,也不在fb上發文抱怨。此時事情已告一段落,我公開發文的原因是,希望能提醒其他作者注意自己的權益,也希望這一次的事件,能改變國內教科書的授權生態。(也謝謝這過程裡幫助我釐清法律問題的出版社工作者和編輯。)
教科用書是受「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保護的。該條法令的內容為:「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地說,編纂者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但範圍只限於經過審查的教科書及用這本教科書上課時必要配合的教材(課本、習作、備課用書),參考書和課外讀物並不包含在內。
但是,教科書的選文也不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人格權(作者可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主張權利)。即使是教科書想要「合理使用」某篇文章,作者也可以主張作品遭到修改、不當摘引而加以拒絕。
這次四家出版社全未經過我的授權,當然,我也就沒有收到分文的授權金。所以主張權利的我是完全站得住腳的。從出國前,我一一致電發email給最早發現的兩家出版社,回國後繼續連繫另兩家出版社,確定的事是,出版社都自知在理、法上都犯了錯。
這其中有過去曾來信要求授權被拒絕,依然刊登卻未付授權費的狀況;有私自取用臉書未開放文章的狀況;有要求授權A文章被拒絕,在另一本書使用B文章的狀況;也有完全未來信要求授權就私自使用的狀況。
我知道教科書的基層員工很辛苦,許多編輯或編選的老師都是我的讀者,他們是喜歡我的作品才希望中學生能讀到。因此我打電話從未口出惡言,也絕不發怒生氣。我在回覆給編輯的信裡要求對方提出解決辦法,多半獲得的回音是「主管道歉、補授權、賠償數倍的授權金」。但這只是針對我一個人,無法做到廣泛的提醒作用。我因此要求:
一、現有的產品下架,刪除本人作品。
二、在貴公司的官網、FB公告道歉聲明,並聲明日後相關出版物都應依法辦理。
三、我不收授權費或任何賠償金,因為自始至終我都沒有要授權的意思,若收了就表示貴刊的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這四家出版社皆已認錯,並願意回收書籍,承諾不再犯。但我認為一定還有許多作品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作品被收入各版本的教材裡,這是不對的事。同樣地,也有很多編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方式在處理版權事宜,這當然也是不對的事。
希望這事不只是我個人的事,而能造成一些改變,從今年開始,不再有類似的情形,這也是我要求公開說明的原因。我也希望出版社不要把責任推給基層員工,因為這是長期以來不重視版權問題的結果,基層編輯往往領取微薄薪資受命行事,一旦出問題又要第一線面對作者的責備。
總之,這是近一個月來,發生的一件不但影響我的情緒,我認為也應該提醒出版界與其他寫作者的事。抱歉這篇文章已經太長,沒辦法再談我對「國文教育」(我也不喜歡國文課這個詞)的想法。最後,我想公開聲明,除非是「非自願地全文選入教科書」(也就是適用於第47條的情形),我將永久拒絕任何教科書與參考書使用我的作品。
反正好作品這麼多,選了我的文章,不會因此讓教材增色,少選了我的文章,文學這個集合體也不會因此失去力量。而我的書若有老師推薦,應該也能在圖書館找到,老師們課堂影印,我也不介意。在語文教育與文學教育的改變之前,請容我安於做一個「非教科書作者」吧。
作者補充回應:
與臺灣不重視授權與授權金不同,不久之前,碧君來信告訴我,日本某學校的入學考試使用了《歩道橋の魔術師》裡的段落當成命題,想要支付我授權金。雖然不是多大的一筆錢,但卻讓人感到尊重。
希望文學圈的前輩、朋友,都去注意一下,自己的作品是否有遭到未授權的侵犯,唯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讓已經收入微薄的作家這個行業多一層保障與基本的尊重。
【文章出處】
《吳明益臉書》
〈我想做一個非教科書的作者:關於教科書授權爭議的公開說明〉
2017-06-14
文/吳明益
【作者簡介】
吳明益(1971年6月20日-),生態作家、小說家。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系廣告組畢業,國立中央大學中文系博士。曾任國立中興大學人社中心研究員,現任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教授、生態關懷者協會常務理事、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董事。吳明益的創作以小說、散文為主。其長篇小說《複眼人》已售出十餘國版權,開創台灣小說首次由國外主流文學出版社買下版權的先例,也因此備受國內媒體關注。英、法譯本分別由Harvill Secker(2013)及Éditions Stock(2014)出版,法譯本於2014年獲得法國島嶼文學獎(Prix du livre insulaire)小說類大獎。
- Feb 08 Thu 2018 14:12
吳明益:我想做一個非教科書的作者:關於教科書授權爭議的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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