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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編者按:近日引發熱議的山東聊城於歡辱母殺人案的相關討論中,除了在現有相關法律規定的範疇進行討論,如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但也有人提出了復仇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問題,尤其是在一些具有儒家情懷的人那裡,即使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只是複仇,也是有正當性的,司法部門在量刑中也應予考慮。但一般而言,復仇作為私人暴力的報復性行為,在現代法律中都是被禁止的。那麼,從法理的角度看,復仇是否就在現代法律中完全沒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呢?朱蘇力教授的文章專題探討了這一問題,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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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

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社會,復仇都曾普遍且長期存在。儘管今天復仇在許多國家已為法律禁止,但是以復仇為題材或主題的故事曾經且至今感動著一代代受眾,是一個永遠寫不完的主題。在西方社會,從古希臘的《安提格涅》、《阿伽門農》到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現代的《基督山伯爵》、《凱旋門》都反映或涉獵了復仇主題。現代的諸多涉獵司法訴訟的文藝作品,背後往往為復仇所推動。

在中國,儘管最驚心動魄的復仇故事似乎都發生在先秦,著名的如伍員鞭屍、臥薪嘗膽、荊柯刺秦、趙氏孤兒等,但諸如後代的武松血刃潘金蓮為兄復仇的故事也一直在民間廣為流傳。即使現當代不時有作者在所謂新觀念的指導下試圖作點翻案文章,但對廣大民眾幾乎毫無作用,武松仍然是民間頂天立地的英雄。更令人詫異的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反觀,即使是文化大革命時期兩部最著名的芭蕾舞劇,《白毛女》和《紅色娘子軍》(以及其他反映階級鬥爭的「樣板戲」) ,如果除去其中現代的革命色彩,主線仍然是復仇。


復仇在文學作品中得到如此廣泛、持久的表現,其中必定有深厚的人性基礎和復雜的社會根源如果沒有穩定的人性基礎,僅僅是社會的原因,復仇就不會在諸多不同社會中持續出現,乃至各國統治者長期的嚴刑峻法也難以徹底禁止,持久的意識形態宣傳也難以改變。

事實上,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礎動力就是人們的復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親人沒有復仇意識,司法審判就很難啟動,整個司法程序——即使由於國家干預而啟動——也會完全不同;受害人或其親人總是比一般人更願意不計報酬地協助警方調查罪犯,比一般證人更自願出庭作證,甚至要求法院施以重刑,由此才有了目前各國在這一層面上看大同小異的司法制度。如果說今天的復仇少了,那也不是人們的復仇願望減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這個替代和制約,人們可以藉此更有效地復仇。

這也就指出了復仇形式的社會因素。如果僅有人性的因素,沒有社會的因素,復仇就不可能,無論是在現實中還是在文學作品中,呈現瞭如此豐富多樣的形態;我們也就很難解釋為什麼無論中外,似乎總是古代的復仇故事更激動人心,更令人肅然,令人沉思。

本章並不打算僅僅是一般地討論復仇問題,而是試圖將復仇作為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更準確地(?)說,作為一個法學理論問題來討論。

我的這種努力也許立刻會受到中國法學界的抵制。在當代中國社會,特別是在城市人,尤其是在受過現代法律訓練的法律人心目中,復仇趨向於被視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是私刑。在當代法學理論中,法律通常被界定為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普遍的社會規範,據說代表的是或至少應當代表社會的正義而復仇常常被認為是一種私人行為,最多也僅僅代表了復仇者個人心中的正義。在這種社會/個人的話語以及隱含在這套話語內的意識形態影響下,復仇被簡單打發了。尤其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討論復仇似乎更不合時宜了。

然而,本章中通過分析將表明,儘管復仇常常是在國家製定法之外,包括在國家法出現之前,由受害人本人或與受害人有親密關係的人(往往是其親屬;但我們將很快看到,至少在古代中國並不必定如此)對侵害者有意識施加的遲到的懲罰,滿足的是受害人或其親人的情感需求,但復仇的意義和功能都是社會的;復仇實際是一種社會制度,是一種高度分散執行的社會的製裁制度或控制機制。如果不是——一種近代的觀念—— 把法律等同於集中化使用的合法政治暴力,而是強調法律作為普遍規範的特點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則完全可以視復仇為廣義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或者,即使堅持法律同國家權力的聯繫,我們也仍然可能通過考察復仇來重新理解法律的緣起,不僅僅是刑法的緣起,儘管許多法學家更習慣於將刑法同復仇聯繫在一起。

在這一意義上,復仇制度的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實踐中的傳統法律必須具有的。復仇並不像今天大多數人,包括絕大多數法學家,認為的那樣,是人類野蠻、不文明的產物;恰恰相反,復仇,特別是制度化的復仇,其實是一種文明、理性的產物。我的分析表明,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實際情況是,人類的文明、理智越是發達,復仇越殘酷;復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層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發達程度。儘管今天復仇已大大減少,但這種變化與狹義的文明,無論是仁慈、善良、道德、人性、理性、啟蒙、人權或狹義的文化,都無關,最主要應歸功於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結構性變遷。

由於這種變遷,復仇失去了其原先具有的廣泛且重要的社會功能,失去了與現代社會的兼容性。

在任何意義上,所有這些有關復仇問題的探討都具有法學理論的意義。而且在今天中國法治正在因社會變遷發生重大變革之際,如果對複仇問題缺乏深刻理解,過分執著於某些所謂的「先進」觀念,不但不可能加強法治,相反可能削弱法治。因此這一研究也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本章的研究理論框架主要來源於波斯納法官的兩個關於復仇制度的重要研究以及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甚至從文學作品來研究復仇和法律這一點也受到波斯納的啟發。但本文不是波斯納復仇研究的「翻版」或重述。不僅利用的材料是中國的(儘管從理論上來看,這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本章努力展示了復仇制度在在中國衰落、中央集權的政治權力興起的歷史邏輯,並分析考察了與這一制度變遷相聯繫的一系列微觀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遷。

我相信,許多法理學問題都是跨文化的,但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手段或製度會隨著各社會的條件不同而有很大不同。本文的研究發現,與波斯納借助古希臘悲劇所展示的理論邏輯相比,傳統中國社會條件下的復仇制度確實展現了一些特點,而復仇在中國衰落的社會背景也是獨特的。

我主要藉助的是中國元代的一部著名復仇戲劇,《趙氏孤兒大報仇》,以及與之相關的故事原型、背景材料。故事大致如下:

晉國大臣屠岸賈發動宮廷政變,謀害另一重臣趙盾,「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趙盾子趙朔身為駙馬,被逼自殺,臨死前囑咐有孕在身的公主:「若是你添個女兒,更無話說;若是個[男孩]……,待他長立成人,與俺父母雪冤報仇也」(同上)。公主果然生下一子,名為趙氏孤兒。屠岸賈得知,圖謀「削草除根」。趙盾門人程嬰偷偷將趙氏孤兒帶出宮,隱藏起來。屠岸賈得知,要將國內半歲之下一月之上的嬰兒均殺盡。程嬰同趙盾的舊友、昔日宰相公孫杵臼商議保護趙氏孤兒。

程嬰以自己的剛出生的兒子偽作趙氏孤兒,交由公孫杵臼照看,然後程嬰詐向屠岸賈告密。程嬰之子和公孫杵臼因此身亡。真趙氏孤兒被屠岸賈收為養子,與程嬰一起安全地活下來了。20年後,趙氏孤兒長大成人,程嬰痛訴往事,並藉助君主之令,趙氏孤兒發動兵變,同樣殺了屠岸賈全家。趙氏家族恢復了其原先的社會地位。

該劇取材於春秋時期晉國發生的一件宮廷事變,直至今日,經歷了多種不同的文學藝術表達和眾多評論。因此,這個故事本身的演變還為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考察法律與文學提供了可能:即不同的文本作者是如何講述這個故事。通過考察對這個故事的理解、表達和評論,我們可以發現與復仇制度變化相關聯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微妙變化。但是,為了主題集中,本章集中討論復仇制度的變遷,只是偶爾涉及與之相關的意識形態;我把意識形態視角的分析更多留到第六章。此外,出於必須,本文偶爾也會附帶地討論一下其他相關的復仇故事和事件。

報復和復仇

為了理解復仇的特點,我們首先考察一下一般意義上的報復。在本章中,我將報復界定為受侵犯的生物個體出於生物本能對於侵犯者的抗爭和反擊。不用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報復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當人們受到侵犯時,無論侵犯的是自己的身體、生命、財產(生活必須品)、性伴侶、後裔,或其他並不很大的甚或是想像的利益(例如一個表示輕蔑的手勢,即使是無意的),人們都會很自然地有一種下意識的反應。除了情緒上表現出氣憤外,行動上就是懲罰侵犯者。最輕微的是拒絕同其交往,拒絕給予對方要求的援助;或者告知他人不同其交往,這實際是社區內的「流放」;重一些的,則會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擊侵犯者(因此常常被稱作自衛),使侵犯者痛苦、受傷甚或死亡。

人類的這種激情是如此強烈,有時即使明知自己的力量不夠,其反擊完全是徒勞的,受侵犯者還是會不顧一切地「試圖」(這個詞有太強的理智色彩,用在這裡似乎是一種矛盾修辭)給侵犯者造成痛苦或傷害;乃至於旁觀者會說這人「失去了理智」,但看似強大的侵犯者卻往往因此望而卻步。

這種報復性反應,是生物學上的一種正常現象,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競爭中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種不具有這種本能,該物種就將被自然界淘汰;任何物種個體沒有這種本能,聽任其他個體掠奪對於自己之生存或繁衍後代很重要的各類資源,它或者就會死亡,或者是沒有後裔,總之基因無法傳遞下去;而那些有這種本能的個體的基因不但會延續下去,而且會因此相對或絕對增多起來。最終,隨著那些不具有這種本能的個體數量減少或徹底出局,這一物種實際上也就改變了。

事實上,在所有的動物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現象;民間就有「兔子急了也咬人」的說法。儘管——在人看來——有些爭鬥確實只是「蝸角之爭」,但對於蝸牛來說,這種「爭」具有生死存亡的意義。這可以說是長期自然選擇令所有存活的生物個體保留的一種生物本能,一種身體化的理性。人類同樣承載了這樣的本能,儘管由於種種原因,我們的這種本能反應在今天也許已弱化了,或被有意淡化和打壓了。我們似乎很少「遭遇激情」了。

復仇也是一種報復,儘管我預見會有人抗議我把自衛和復仇都歸到報復的門下。自衛與復仇確有重大不同。前者一般是「被動」的,而後者往往是「主動」的;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保存自己,後者則有意要傷害別人(儘管是侵犯者)。我承認這些差別,也承認這些差別在某些話語分析系統中非常重要(例如在現代刑法的「正當防衛」中)。


但是,如果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從基於生物學的分析話語系統來看,這種差別並不很重要。它們同樣是人們受到侵犯後的一種回應;其實際作用都是要打擊侵犯者,給對方施加某種痛苦,使對方不敢繼續或不再侵犯,從而保存了自己。用博奕論的話語來說,這都是一方博奕者對於不合作者做出的符合理性的反應。

與作為一般概念的自衛相比,復仇的最突出的外顯特點是它的歷時性,即先在的侵犯行為與後發的復仇行為之間時間不直接聯繫。從「君子報仇,十年不晚」這種說法的流行和普遍,甚至可以看出人們似乎有意強調和突出復仇行為的滯後特點。

為什麼會有滯後?主要是因為有理智的參與。如果僅僅為生物本能驅動,那麼報復就會是當下的、即刻的,僅僅表現為自衛。這種反應不一定需要理智的參與,或主要不是理智盤算的產物,儘管這種本能反應仍然符合目的/手段理性。但是,當我們看到諸如趙氏孤兒這樣的復仇時,或者當我們說某某人「報復心很強」(通常不是僅指其報復行為嚴厲,更多時是指其銘記不忘和工於算計)時,我們說的就不再僅僅是生物的本能反應了。

儘管,最終說來,這種報復仍然為生物本能所驅動,其中卻已經有很大份額的「文化」因素,即理智,在起作用;並且,通常情況是,滯後的時間越久,理智參與的成份就越多。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未嘗不可以用時間間隔的長短來衡量理智參與的多寡。

復仇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由複仇者有意施加,往往有——儘管並不必須有—— 細密的算計和安排。如果一個人無意中殺死了他的仇人,且不知曉,這至少不能算是一個完美的或典型的復仇;人們更多會視其為「報應」,老天使然,「你撞在我槍口上了」。一個理想型的復仇,必須——在不少戲劇和電影中都有這樣的表現——「要讓你(或讓我)死個明白」。這就意味著,儘管有時間間隔,復仇仍然必須是對被復仇者先前——至少在復仇者看來是——傷害行為的回應。這實際有兩方面的寓意,一,至少原初的複仇不是出於道德或正義,儘管有可能符合流行的道德或正義觀(在我看來,更可能是,道德或正義不過是對這種人類復仇本能的觀念性的或意識形態的追認),而是出於個人的好惡(後面的分析還會回到這個問題上來)。

二是復仇必須具有回應性和對稱性(行動的對稱,而不必定是嚴厲程度的對稱)。否則,這個行動就不再是復仇,而會被視為一個新的侵犯。復仇的這兩個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都成為後來社會認可的道德和法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或原則(校正正義、司法公平、公平交易等)。

這些分析已足以說明,復仇不單純是生物因素在起作用,並非獸性發作時的野蠻行為(說其野蠻更多是一種修辭,一種意識形態話語),而是有、甚至主要是人文因素(理性)在起作用。因為,基於個體生物本能的衝動一般僅僅發生在當下;即使人有記憶,時間也會侵蝕它,報復激情總會隨著時光流淌而逐步減弱,直至完全消失。

因此,有些傷害,甚至有些在當時看來無法容忍的傷害,隨著時光流逝,侵犯者與傷害者也會「相逢一笑泯恩仇」。典型的如,當了統帥的韓信沒有因當年的「胯下之辱」而復仇。而當出現「父仇子報」或是類似《趙氏孤兒》中程嬰的復仇,由於個體所受的傷害無法直接通過身體傳遞給他人,因具體傷害而激發的具體個人的復仇心理和激情也不可能遺傳,能夠遺傳的僅僅是人類一般的報復本能,因此,就顯然更多是「文化」在起作用。如果沒有程嬰痛訴趙氏孤兒的家史,激發趙氏孤兒的報復本能,我們很難想像趙氏孤兒復仇。事實上,如果沒有程嬰的講述,趙氏孤兒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家世。


同樣表現了復仇中有文化因素起作用的是,趙氏孤兒對屠岸賈家族的斬盡殺絕。這顯然不能完全用報復本能這種生物因素來解說清楚,因為他消滅的絕大多數人都不曾傷害他或他的親人。這種殘酷勢必因為文化因素的參與。

從報復到復仇,文明的發展

上面的最後這句話應當限定。文化因素的參與並不僅僅指,在趙氏孤兒的復仇中,程嬰痛訴家史;而且還指,甚至主要是指,在任何缺乏有效公權力防止和製裁侵犯行為的社會中,復仇具有一種特定的功能,滿足了這些社會的需要。換言之,復仇對於這種社會中秩序之維護,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這個意義上,不僅復仇本身是一種文化現象,而且復仇——我假定社會安全和秩序是一種值得追求的公共物品——對社會廣義的文明發展也具有正面的、積極的意義。事實上,即使是純生物本能驅動的報復也起到了這種社會的功能。正是因為有這種功能,報復本能才得以通過適者生存在生物競爭中存留下來。我就首先從復仇報復的這種社會功能談起。

「天地不仁,視萬物為芻狗」。自然從來不是道德的,或者說,是與道德無關的。從生物學上看,任何物種內部,個體為了生存和繁衍後代總會進行競爭。競爭不必定意味著同類廝殺,但為了爭奪生存空間和物品,利益衝突不可避免,各種侵犯或想像的侵犯不可避免。由於食物對於個體生存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配偶對於生物遺傳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生物,包括人類——尤其是雄性(當然,在原始時代,這也許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基於本能都會為保護自己的食品或配偶而對侵略者實行自衛或報復,以保證自己的生命和生命基因有可能延續下去。

各種生物的這種基於本能的反抗和抗爭,因此,已經具有了超越個體生存的意義,有「社會的」意義。它抵抗了生物的滅絕,保持了生物物種的多樣性和豐富性,為此後包括人類在內的各種生物的進化發展創造了一種潛在的可能。


這還僅僅是報復之社會功能的開始,而不是終結。一旦所有存留下來的個體都具備了這種報復的本能,至少在人類這個生物種群中,實際上就創造了一種和平的可能性。出於畏懼報復和報復帶來的痛苦、受傷和/或死亡,因此,只要有其他可能(機會成本),任何個人就不大敢,或至少會大大減少,侵犯他人。由此可能獲得局部的或暫時的和平,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生存環境。

由於報復提高了通過侵犯獲得生活必須品或配偶的成本(死亡或受傷;而在原始的生活條件下,受傷也往往意味著死亡),這也就迫使個人必須選擇其他風險較低也就是成本較低的方式來獲得食物或財產或配偶;這就意味著人們必須在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努力尋求和平發展和相互競爭。因此,儘管報復本身是野蠻的、是生物性的,但正是有了這種野蠻作為支撐,人們才可能實現一種博奕論意義上的合作(互不侵犯),迫使人們通過增大蛋糕的方式而不是用不斷再分配蛋糕的方式生活下去。

人類因此可能進入「文明」。這裡的文明不僅僅指和平,而是包括了人們競爭性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創造生產和生活資料的活動。在這個意義上,人類和平和文明說到底是以暴力支撐的,並始終同暴力相伴才得以衍生、存在和發展。

隨著人類理智和文化進一步發展,只要有侵犯行為,從報復本能甚至必然會衍生出複仇,即一種事先預計好的、遲滯發生但往往更有成功把握的報復。特別是考慮到下面這一點時,這種衍生就更可能、也更有必要發生,即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存在前面討論時暗中假定的那種理想型的、無差別的個體。現實中個體在年齡、性別、體力和智力上都有很大差別。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面對他人的侵犯,同樣會有生物性報復本能,但如果對手身強力壯,他的反抗有時就幾乎毫無用處。在這種情況下,出於生物本能,他的第一選擇更可能是求生,是逃避,是放棄自己可能是辛辛苦苦獲得的那一點食物。

若僅這一次不抵抗,倒也沒有什麼大不了;問題是,這個孩子不能總是採取這種不抵抗政策,那必定引發更多的侵犯。強壯的中年男子下一次還會率由舊章,甚至會得寸進尺;其他不那麼強壯的男子,乃至任何其他人都會因為他好欺而侵犯他;最終結果是他無法生存下去。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生存和安全,就必須有報復,而且因為自己弱,還必須有效報復。

為此,一些個體會忍受暫時的掠奪和屈辱,「曲蠖之曲,以求伸也」,作好充分的準備,等待時機成熟,再進行報復。算計、理智由此引入到報復中來了,出現了有意推遲發生的報復——復仇。在這個意義上,復仇是一種由理智精加工出來的產品。如果不是把文化等同於詩書風雅,而是把文化視為人們為保證自己生存或更好生存的一種精神活動產品,我們完全可以說,復仇本身就是一種文化。

理智的介入,文化的發展,並不一定使報復變得文明,相反,有可能變得更為慘烈,更為殘酷。有效報復不僅意味著要趕走對手,而且常常意味著,甚至必須,消滅對方反報復的能力。換言之,這個孩子必須對該壯年男子予以一次性的致命打擊,不給對方以任何還手或喘息的機會,不讓對手有「尺蠖之曲」的可能。

對於人類這個物種來說,這種「知識」是經歷了無數次慘烈教訓才逐漸獲得的,同樣經歷了適者生存的生物性選擇,即凡具有這種本能和潛能,或能更早理解這一點的,或更「狡猾」的,報復更殘酷的人往往更可能存活下來,他們會通過文化的方式將這種經驗或通過生物基因使這種本能傳給了後代。對於個體而言,若這一點是後天獲得的,這種選擇也就一定有理智的參與。

但是,從另一視角看,也正因為從本能的報復發展出了復仇,人們之間發生激烈衝突的頻率也有可能降低。理由如同前面的分析是一樣的:畏懼報復,特別是畏懼因文化發展而出現的復仇。因為當有理智參與報復時,體力就不再是報復能否成功的唯一甚至主要因素了,精心策劃好的弱者打敗漫不經心的強者的可能性反倒增大了。

在這種復仇的威脅下,即使強者也必須理智起來,必須小心謹慎,注重自我約束,努力克制自己的衝動,盡量不侵犯他人(否則就意味著自己的死亡)或注意「不打無把握之仗,不打無準備之仗」。人因此至少在許多時候會變得「禮貌」、文明起來了。


一旦理智變成生存競爭的一個重要因素得以開發,人同樣會在這一方面努力展開競爭性開發,並必然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副產品:為獲取異性的歡心,也許不再以刀槍相見,完全可以是生產競賽,或是歌詠比賽,或是賽馬比賽。在這個意義上,並僅僅在這個意義上,理智和理性才變成了我們今天所說的、褒義的文明的推動力。但是,即時如此,我們也不能忘記,這種文明實際上還是以報復為支撐的;沒有報復和復仇的威懾,就沒有這種行為的文明和文明的發展,其中包括藝術的發展。

殘酷性的升級,群體問題

上面的分析其實還是簡化了,必須增加適當的變量,我們才能看清復仇,特別是諸如趙氏孤兒這樣的大規模復仇。被簡約的一個因素是群體——上面的分析把人類活動全都看成是個體的活動。

現實的人都是而且必須在一個或大或小的群體中生活。一個人的成長,必須有父母或至少是有母親或其他人的多年照看,此後才可能獨自生活;個體——無論男女——要繁衍和養育後代,也必然會逐漸形成一個小的群體。人從來不是獨立發展起來的,尤其在古代,基本都是在一個個分享基因的親屬群體中生長和發展起來的(領養的情況除外。但在古代社會交通不便的條件下,領養,若有也極少)。

由於分享了共同的基因,據社會生物學家研究,人們同樣會因適者生存的原因下意識地發展起有限的利他主義—— 包容性利他主義和互惠性利他主義。一個個體不但會保護自己,而且會保護那些分享自己基因(例如,父母親保護孩子,兄弟姐妹互助)和協助傳播基因(例如,男子保護妻子)以及其他基因血緣關係比較親近的人。基因分享或血緣關係可以說是初民結為群體的主要的,儘管並不是唯一的,基石。由於群體的存在,群體內部也會有進一步的社會分工,這也會促進社會的發展。

群體的存在使復仇問題變得更為複雜了。人類的生存競爭已不再停留在個體之間,而往往出現在群體之間。由於文化是在且只能在群體生活中才得以傳承,復仇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文化滋養。群體的存在還意味著人們的血緣關係有了差等,而對不同血緣關係的人,人們的復仇本能也會有強弱之別,這一本能因此變得不那麼可靠,復仇就有了制度化的必要;群體生活也使這種制度化有了可能。而一旦這一系列因素介入進來後,一方面,如果發生侵略和復仇,無論其規模、殘酷性以及時間長度都會升級。

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和平共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進一步增加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個人再強壯,再機靈,一般情況下能夠逃脫受害者本人實施的復仇,甚至可以在對方實施復仇之際將之擊斃。但至少有幾點,使得群體中的一個人比非群體中的一個人更容易受到傷害。

首先,如果我傷害了別人,那麼我現在要面對的報復者已不再是單個的個體,而是受害者及其親屬所構成的一個群體。在眾多人實施的復仇計劃中,哪怕個人的力量再大,智慧再高,也無法時時、處處有效的自我保護。

其次,我現在也有親人和親屬了,令我掛心,他/她們中至少有些人很容易受傷害;而我所在群體或部落裡的其他人也可能因我侵犯他人而受到預謀的報復。甚至,報復者為避免同我直接交手,為了安全和穩妥,甚或僅僅是為了增加我的痛苦,恰恰尋找對我最心疼的弱小親人下手。他們知道,殺死我的孩子可能比殺死我更令我痛苦。

第三,即使由於我所在部落人口相對眾多,對方無從下手,我和我的親人因此在一段時間裡得到了很好的保護,但由於文化和理性的介入,也會使我以及我的親人感到更不安全。因為,有了群體,受害人或其親人未能實現的復仇慾望更可能傳到下一代,由後代來實施;就如同趙氏孤兒那樣,等20年以後再實施復仇。這時,哪怕是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的存在,注意防止複仇,他也不可能在20年間時時、處處保持高度警惕,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親人。

第四,這種文化和理智因素的參與,實際上創造了另一種新的懲罰。如果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還活著,那麼他這20年就會天天不得安寧。這不是一種傳統意義的對於人類肉體的懲罰,但這是一種無法逃避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懲罰。我們又一次看到,理智和文化的因素對於懲罰之參與和強化;我們也因此可以看到,一個人的理智越發達,他感受到的這種威脅也會越 強烈。

面對著群體,侵犯者仍然有兩個基本對策。一種是擴大侵犯規模,在《趙氏孤兒》一劇中表現為「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哪怕是剛出生的趙氏孤兒,也不放過。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斬草除根」。必須注意的是,即使在《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斬草除根」可能是出於他的心狠手辣,但從理論上分析,一個人是否採取「斬草除根」策略與他是否心狠手辣完全無關(這是對道德化解說的又一個批評)。

斬草除根主要是針對群體,在中國古代則表現為家族制這種普遍的社會組織製度,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理性的行動策略,其根本目的並不是多殺人,而只是為了徹底有效地剝奪對方的復仇能力。事實上,今天得許多刑事案件中也會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這一點:通常所說的「殺人(包括目擊者)滅口」,其目的並不是殺人,而是要剝奪受害者訴諸法律進行復仇的能力。


面對侵犯的擴大和殘酷性的增加,相應的,復仇一方也會做出更強烈的反應,甚至勢必做出強烈的反應,也會採取滅族性的復仇。這就是為什麼趙氏孤兒也會「還他(屠岸賈)九族屠」(頁1495)的道理。現代有些學者可能認為,趙氏孤兒的復仇太過分了;言外之意是,殘害趙氏孤兒一家的僅僅是屠岸賈個人,趙氏孤兒似乎應當僅僅懲罰屠岸賈本人。哪怕是我的直覺可以接受這種觀點,但我們必須清楚,這個直覺和觀點只是我們今天社會生活和文化條件的產物,是近現代文化規訓的產物。如果仔細分析起來,至少有三個因素要求或迫使趙氏孤兒必須將屠岸賈滿門殺絕,同樣,這與他是心慈手軟還是心狠手辣無關。

首要因素就是屠氏家族中的復仇願望和能力。在元雜劇《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是一個迫害忠良的奸臣,因此受眾很容易認定屠氏罪該萬死。

如果從《史記》看,屠、趙兩家的衝突更多是一種權力之爭,其背後甚至有晉景公(《趙氏孤兒》中為晉靈公)為維護自己的王權「借刀殺人」——削除宮廷重臣——的影子;司馬遷對趙、屠兩家恩恩怨怨的記載基本是中性的,對趙、屠兩家沒有明確的褒貶,筆下流露更多的是對公孫杵臼和程嬰的敬重。

而如果趙、屠兩家的互屠是權力之爭,或屠岸賈是奉了晉景公的指令處死趙盾一家,那麼一旦趙氏孤兒復仇之後,屠家在道義上就有足夠的理由再次復仇。

甚至這都不重要(只是對我和我想說服的受眾可能有點重要),因為就算屠岸賈真的是一個姦宄小人,我們還要問,對誰來說,他是一個小人?對於其妻子、子女和家族來說,屠岸賈也許是一個頂天立地的偉丈夫——畢竟他曾給家人帶來了安全和榮華富貴;而一旦屠岸賈被誅,所有這一切都會喪失。

我們一定要牢記前面說過的,報復更多受生物性驅動,而並非為「道德」或「正義」所驅動。中國老百姓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在這句話中,復仇的根據完全不在於父親是否社會正義的或道德的象徵,它所指明和強調的僅僅是這種生物的親屬關係。

正是考慮到這一生物性的復仇本能,趙氏孤兒就完全應當且能夠預見到,僅僅處死屠岸賈,屠氏家族未必不會出一個「屠氏孤兒」,等到某一天,會對趙氏孤兒及其一家再來一個復仇。哪怕不是激情衝動,而是理性思考,作為凡夫俗子的趙氏孤兒也必鬚麵對現實: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必須將屠氏家族斬草除根。這裡的分析並不試圖為任何人或為殘酷辯護,只是說,考察歷史人物首先不能用我的或今天的道德標準來判斷其行為對錯,首先應當理解他為什麼會那樣行為。

復仇必須足夠殘酷還有另外一個因素:懲罰必須具有相當的力度才具有震懾力。否則復仇的懲罰是沒有社會功用的。如果一個人偷竊了500元,只被罰款50元,這種懲罰就不會具有任何震懾力,無論對偷竊者本人還是對社會的其他潛在偷竊者。

許多當代法學家會覺得這個類比用在這裡不合適,因為趙氏孤兒的複仇已經殃及無辜。但這種不合適感只因為近代以來個體主義的罪責自負原則已經成了我們思考懲罰問題時無可質疑的公理。但這並非防止四海而皆準的公理。在歷史上,在世界各國的普通人當中,在很長時期內都採取了家族主義或集團主義的責任制。個體主義以及相應的司法責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的一個副產品。

究竟什麼是應當承擔責任或過錯的適當的基本單位,這並不是一個自然的、物理的概念(一個人),而總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基於人類需要而發生的文化構建。如果趙氏孤兒的報復不是足夠強,僅僅懲罰屠岸賈一個人,也許在我們看來挺「人道」,但對屠氏家族來說,這事實上具有「犧牲一人,保存大家」的意義。這會對社會上其他家庭和家族產生非常不良的影響。這種復仇沒有警示的意義,沒有製止類似慘劇發生的威懾力,也沒有保護家族親人的威懾力。

復仇必須殘酷的第三個因素是復仇的制度化。一旦群體復仇的做法成為當時社會公認的公道做法,獲得了「合法性」(legitimacy),成為一種要求人們嚴格遵循的制度(我將在下一節論述情況確實如此),那麼,趙氏孤兒就必須遵循這種做法。否則,他的行為就會失去合法性,他就是不按規矩辦事,不是依法辦事,而是在違「法」。

群體因素的介入,固然使侵略和復仇的殘酷和規模都可能升級,但這仍然不是唯一選項,另一選項還是和平。這不僅因為面對殘酷的後果,人們不得不更加理智,追求和平,追求同競爭者最低限度的合作,即互不侵犯,相安無事。而且一般說來,與人們的直覺相反,群體間激烈衝突的可能性一般會隨著群體擴大而降低。這不僅因為群體內個人仍然會有小算盤,有離心力,集體行動的組織費用很高;而且如王朔或姜文發現的,有時找盟友,衝突雙方會找到同一撥人或同一個人,而後者為了自我利益也會大力調停。這時,若是群龍無首,很難集體行動(注意《趙氏孤兒》中趙、屠兩家的侵犯和復仇行動都是「頭」發動的)。

群體首領也未必願意看到大規模的衝突。為防止意外事件引發衝突,群體首領往往會在群體內貫徹嚴格的紀律和規則,以強硬的集體制裁作為支撐來製止任何個體在外尋釁滋事或行為漫不經心;因為任何個人傷害了其他群體的成員,都有可能導致群體、家族或部落之間慘烈的復仇,甚至造成代代相繼的血族復仇。因此,即使組織化沒有減少群體之間的衝突,卻至少大大減少了群體衝突的爆發或控制了其規模。

當然,即使群體內部作了這種努力,有時還是難免有意外;這時,為了避免大規模報復,為了避免群體內無辜者遭殃,肇事者所在群體甚至會可能主動將肇事者交由受害者或其親人處罰,或者將肇事者趕出群體(放逐),或——當社會開始有財富剩餘並且受害者願意接受時——強迫肇事者作出賠償。內部的懲罰紀律,因此同外部的報復威懾一起,促成了一種更為廣泛的和平。

從這種群體內部的組織紀律中,我們已經看到了人類社會最早的公權力的影子,甚或可以說是最早的行政司法制度雛形。後面會更細緻探討這一點。在此,我只想指出,這一分析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也並非理性設計的產物,它是文明的,卻來自血淋淋的社會生活;人們要求的司法正義,不過是人類報復本能的另一種說法。

【文章出處】
《觀察者》
(轉載自「雅理讀書」微信公眾號)
〈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
2017-03-31
網址:

https://www.guancha.cn/SuLi/2017_03_31_401429_s.shtml
文/朱蘇力
【作者簡介】
朱蘇力(1955-),男,中國江蘇省東台市人,山東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國商稅法、法社會學、美國法律制度、法哲學、法律經濟學分析、比較法、比較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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