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泉州籍晉江、惠安、南安三邑(頂郊)信仰中心的艋舺龍山寺(圖片引自網路)
台灣「械鬥」概說
定義
臺灣分類械鬥,臺語稱為「拚」,是主要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臺灣清治時期,自我認知不同族群間的武裝衝突。「分類」的意思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衝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臺灣這階段的「集體械鬥」型態分成了原漢衝突、閩粵械鬥、漳泉械鬥及「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造成的結果就是分類械鬥決定臺灣族群分布。
(圖片引自網路)
「械鬥」一詞的語源
雖然臺灣族群間械鬥於18世紀中期之前就產生,不過於1784年,「分類械鬥」的名稱才正式提到。到了道光年間,分類械鬥成為了駐臺官員上奏清廷奏摺和上諭中常用的專有名詞,之後分類械鬥更成為官方用語。
上圖:清代械鬥(圖片引自網路)
械鬥的原因
分類械鬥發生原因雖十分複雜,就事件觸發之原因可分為:
1.因為對於遷居環境不安,而造成的彼此不信任感,只對同類能產生信任。
2.初期人口尚未飽和,但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3.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治台官員素質低落,法治不彰,無法禁絕遏止。
4.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5.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6.不同鄉土神祇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7.各省移民習俗文化不同,語言不通。
8.民風強悍,單身羅漢腳人數過多。
9.漢人承襲平埔族與漢人間之土地糾紛歷史,而演變成「漢人內鬥」。
上圖:清代械鬥(圖片引自網路)
械鬥的種類
臺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里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不同職業團體械鬥、不同信仰械鬥等,大部分的械鬥皆是文化差異及資源爭奪所引起。
清朝統治臺灣共212年,在此期間臺灣社會曾發生過六十多次較大規模的分類械鬥,小規模的更是不計其數,其中以高屏地區的閩客械鬥,與臺灣中部、北部的漳泉械鬥最為常見,每次械鬥都造成不同族群的再移民。下文所列可考的械鬥,就多達112次,因此有俗話說清代台灣「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
上圖:為了超度漳泉械鬥幽魂的基隆中元祭放水燈(圖片引自網路)
重大械鬥事件發生地點與時間
清咸豐二年(1852年)新竹以北的漳泉械鬥日益嚴重,清朝地方政府無力控制,當時返鄉定居的清廷臺籍官員鄭用錫,眼見同胞相殘心痛不已,親往調解,並於咸豐三年(1853年)寫下〈勸和論〉勸告臺民以和為貴。
(一)康熙年間
001.康熙六十一年(1722)鳳山南路閩粵械鬥
說明:台灣最早械鬥記載之始。
(二)雍正年間
002.雍正元年(1723)鳳山閩粵械鬥(賴君奏案)
說明:為此藍鼎元寫下〈諭閩粵民人〉一文,為與械鬥有關的最早台灣文學作品。
003.雍正十年(1732)鳳山閩粵械鬥(吳福生案)
004.雍正十二年(1734)諸羅蔡魏異姓械鬥(蔡馬益案)
(三)乾隆年間
005.乾隆十年(1745)苗栗縣銅鑼三座厝事件
006.乾隆十六年(1751)閩粵械鬥(李光顯案)
007.乾隆十六年(1751)臺灣縣漳泉械鬥
008.乾隆三十三年(1768)11月8日岡山汛(岡山)閩粵械鬥(黃教案)
009.乾隆三十四年(1769)彰化漳泉械鬥
010.乾隆三十四(1769)鳳山縣閩粵械鬥
011.乾隆四十年(1775)彰化漳泉械鬥
012.乾隆四十二年(1777)閩粵械鬥
013.乾隆四十七年(1782)8月至11月彰化嘉義漳泉械鬥(謝笑案)
說明:參與雙方為南屯、草屯、大里、竹山等地之漳人,以及鹿港、番仔港等地的泉人。波及地區:笨港、鹽水港、十八重溪、大崎頂等地。事件延續三個多月,最後由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來臺灣鎮壓才結束。官方報告:斬首者290餘人,流放者320餘人。淡水廳同知焦長發措置失宜,肇啟漳泉互鬥,請旨正法,以昭炯戒。刑部駁福崧條奏臺灣械鬥匪犯請停發新疆一摺,所駁甚是,已依議行矣。前因積匪猾賊歷年發遣新疆者為數太多,經伊勒圖具奏,仍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
014.乾隆四十八年(1783)淡水閩粵械鬥(張昂案)
015.乾隆四十八年(1783)諸羅楊姓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016.乾隆四十八年(1783)桃園黃泥塘漳粵械鬥
017.乾隆五十一年(1786)楊氏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018.乾隆五十一年(1786)諸羅(嘉義)黃張異姓械鬥(黃霞案)
019.乾隆五十一年(1786)漳泉械鬥
020.乾隆五十一年(1786)彰化民變引發漳泉械鬥及閩粵械鬥(林爽文案)
說明:林爽文反清之役,圍攻諸羅城十月,城內人民協助清軍有功,清廷乃本「嘉其死守城池之忠義」之旨,翌年下詔改「諸羅」為「嘉義」。乾隆皇帝賜御匾予臺灣各籍協助平定林爽文事件有功義民,泉州得「旌義」、漳州得「思義」、粵籍得「褒忠」及熟番得「效順」,是新竹新埔義民廟由來。新北土城建大墓公埋葬無主骨骸。
021.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淡水廳白石湖漳泉粵械鬥
022.乾隆五十二年(1787)彰化閩粵械鬥
023.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彰化漳泉械鬥(陳顯案)
024.乾隆五十四年(1789)淡水陳郭異姓械鬥(陳武案)
025.乾隆五十四年(1789)淡水紀姓械鬥(紀四案)
026.乾隆五十四年(1789)黃氏異姓械鬥(黃霞事件)
027.乾隆五十四年(1789)嘉義李陳異姓械鬥(李同案)
028.乾隆五十五年(1790)彰化泉籍與漳粵械鬥(張標案)
029.乾隆五十六年(1791)徐氏異姓械鬥(徐祥伯案)
030.乾隆五十六年(1791)沈氏異姓嘉義械鬥(沈川案)
031.乾隆五十六年(1791)黃姓宗族械鬥(黃成案)
032.乾隆五十六年(1791)彰化漳泉械鬥
嘉慶年間
033.嘉慶元年(1796)林氏異姓械鬥(林春桂案)
034.嘉慶二年(1797)蛤仔難(噶瑪蘭)泉粵械鬥
035.嘉慶二年(1797)蛤仔難漳泉械鬥(吳化案)
036.嘉慶十一年(1806)漳泉新竹械鬥
037.嘉慶十一年(1806)漳泉鹿港械鬥
038.嘉慶十一年(1806)苗栗中港溪閩粵械鬥
039.嘉慶十一年(1806)後龍鎮漳泉械鬥
040.嘉慶十一年(1806)轎夫職業鹿港械鬥
041.嘉慶十三年(1808)淡水廳漳泉械鬥
042.嘉慶十四年(1809)漳泉臺北械鬥
043.嘉慶十四年(1809)漳泉彰化械鬥(黃紅案)
044.嘉慶十四年(1809)蛤仔難(噶瑪蘭)漳泉粵番械鬥
045.嘉慶二十一年(1816)臺灣縣挑夫同姓械鬥(蔡攤案)
046.嘉慶二十一年(1816)淡水廳閩粵漳泉械鬥
道光年間
047.道光二年(1822)南崁中壢閩粵械鬥
道光四年(1824)林本源家族興建大嵙崁(大溪)城堡,占地四甲餘。
048.道光六年(1826)漳粵彰化嘉義械鬥(李通案)
049.道光六年(1826)噶瑪蘭(宜蘭)閩粵械鬥(吳集光案)
050.道光六年(1826)龜山內壢閩粵械鬥
說明:桃園城開墾時於西廟旁發現百具無主骨骸,立萬善同歸碑,建碑時間為道光六年,後骨骸改移置大墓公。
道光八年(1830)林本源家族拓墾避居大嵙崁(大溪)。
051.道光十年(1830)臺北閩粵二族因爭地盤發生械鬥
052.道光十年(1830)和興福興挑夫宜蘭械鬥(林瓶案)
053.道光十二年(1832)嘉義閩粵械鬥(張丙案)
054.道光十二年(1832)南崁龍潭閩粵械鬥
055.道光十三年(1833)桃園中壢引發大園、八里、新莊閩粵械鬥
056.道光十三年(1833)彰化淡水閩粵械鬥
057.道光十四年(1834)臺北淡水廳(新竹)興直堡、八里坌閩粵械鬥
058.道光十四年(1834)年苗栗銅鑼、公館閩粵械鬥
059.道光二十年(1840)新莊閩粵械鬥
說明:此次械鬥促使客家人移居桃園、新竹,死者被奉祀在新莊大眾廟(今新莊地藏庵)。
060.道光二十一年(1841)鳳山閩粵械鬥(陳冲案)
061.道光二十一年(1841)淡水龜崙口泉人互鬥
062.道光二十四年(1844)彰化漳粵械鬥(陳結案)
063.道光二十四年(1844)彰化漳泉械鬥
064.道光二十四年(1844)臺北漳泉械鬥
065.道光二十六年(1846)漳泉械鬥
066.道光二十六年(1846)鳳山械鬥
067.道光二十六年(1847)年臺中大甲漳泉械鬥
068.道光二十六年(1847)鳳山閩粵械鬥
069.道光三十年(1850)漳泉臺北械鬥
070.道光三十年(1850)嘉義北港漳泉械鬥(王湧案)
071.道光三十年(1850)宜蘭漳泉械鬥
072.道光三十年(1850)霧峰林文察、林媽盛同姓械鬥
1851年(咸豐元年)
072.咸豐元年(1851)霧峰林文察、林媽盛同姓械鬥
073.咸豐元年(1851)葫蘆墩(豐原)、大甲、士林漳泉械鬥
074.咸豐元年(1851)轎夫職業臺南府城械鬥
075.咸豐二年(1852)年淡北漳泉械鬥
076.咸豐二年(1852)大溪龍潭泉粵聯合攻擊漳人械鬥
077.咸豐三年(1853)基隆漳泉械鬥
說明:漳州人先入墾基隆,主要分布在基隆港口附近,獅球嶺以北之地。泉州安溪人則分布於獅球嶺以南,暖暖一帶的河谷與山地。雙方因籍貫各異,常因商業土地、耕種、習俗、信仰等事摩擦,衍生漳泉械鬥,死傷慘烈,對立情勢緊張,甚至遷怒彼此所信仰的鄉土神,有「尪公不過獅球嶺」、「尪公沒頭殼,聖公沒手骨」的俗諺。除了祖籍之外,由宜蘭傳入的北管音樂團體也因分為西皮及福祿,西皮以堂為稱號供奉田都元帥,福祿以社為號供奉西秦王爺,除一般拼陣外也發生集體械鬥情形,以致今日兩者以旭川河為其分界處。1851年八月,漳泉衝突不斷發生,至1853年,雙方在魴頂(今南榮公墓)發生大規模械鬥,雙方死傷百餘人,有漳籍、泉籍雙方頭人大老出面調解,藉以平息械鬥,將雙方死難骸骨稱為「老大公」,合葬祭祀,廟名「老大公廟」。協商以字姓輪值主普,以宗親血緣取代祖籍地域觀念,融合漳泉,輪流舉辦超渡、普施孤魂幽靈,以比賽陣頭來代替械鬥打破頭,成為台灣最知名中元祭典。
078.咸豐三年(1853)鳳山閩粵械鬥(林恭案)
079.咸豐三年(1853)彰化東螺堡械鬥
080.咸豐三年(1853)漳泉臺北新竹宜蘭械鬥
081.咸豐三年(1853)臺北閩粵械鬥
082.咸豐三年(1853)泉人同籍互鬥三邑同安四縣械鬥 (頂下郊拚)
說明:此次械鬥又稱「四縣反」,為在1853年發生於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的分類械鬥。械鬥當事一方為以泉州府泉、惠、南三邑人為主的頂郊,另一則為以泉州府同安(廈門)人為主的下郊或廈郊。此械鬥,同安人落敗,並敗走大稻埕(今屬臺北市大同區)。頂下郊拚事件影響層面極廣,除了造成人員傷亡,同安人的遷徙,及八甲莊(今老松國小一帶,原為下郊)付之一炬外,也間接促成大稻埕與大龍峒(今屬臺北市大同區)的開發。
083.咸豐三年(1853)八月苗栗縣漳泉四縣分類械鬥
084.咸豐三年(1853)桃園閩粵械鬥
說明:咸豐三年為清代台灣械鬥發生最多次的一年,次數多達八次。有俗話說:「咸豐三,說到今。」
085.咸豐四年(1854)竹南中港引發中壢閩粵械鬥
086.咸豐五年(1855)淡水廳北部漳泉械鬥
087.咸豐六年(1856)中壢平鎮漳粵械鬥
088.咸豐九年(1859)七月臺北枋寮街(中和)大火引起械鬥
089.咸豐九年(1859)漳州同安兩籍苗栗械鬥
090.咸豐九年(1859)大溪引發新竹台北漳泉粵械鬥
說明:大溪一帶發生泉州人聯合粵人攻擊漳人的械鬥事件,引發從新竹至台北多地的漳泉粵大械鬥,持續三年之久,板橋、中和、萬華、桃園等地大火燃燒十日,屋毀人亡,村里為墟,為台灣北部最大的一次。械鬥。
091.咸豐十年(1860)漳人新莊、西盛械鬥
092.咸豐十年(1860)新莊漳泉械鬥
093.咸豐十一年(1861)雲林廖李鍾三姓閩粵械鬥
094.咸豐十一年(1861)淡水漳泉械鬥(林國芳案)
同治年間
095.同治元年(1862)4月15日淡水廳漳籍與泉粵械鬥(戴萬生案)
說明:清代歷時最久(三年)的民變戴潮春事件爆發,影響遍及中部,範圍北至大甲,南至嘉義。
096.同治元年(1862)蘇黃異姓臺北械鬥
097.同治四年(1865)漳泉嘉義械鬥
說明:泉州漳州移民此後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各擁北港朝天宮及新港奉天宮。
098.同治四年(1865)宜蘭陳林李三姓械鬥
099.同治四年(1865)羅東西皮福祿械鬥
100.同治十二年(1873)彰化溪湖鎮縣里械鬥
光緒年間
101.光緒元年(1875)鳳山閩粵械鬥
102.光緒二年(1876)苗栗銅鑼公館粵人同姓械鬥
103.光緒七年(1881)鳳山林姓宗族內鬥(林克賢案)
104.光緒八年(1882)臺南學甲閩人陳吳異姓械鬥
105.光緒八年(1882)淡水閩粵械鬥(林汝梅案)
106.光緒九年(1883)鳳山閩人林姓同姓異族械鬥
107.光緒九年(1883)閩粵鳳山械鬥
108.光緒十一年(1885)嘉義閩人黃氏宗族械鬥
說明:本年台灣正式建省,劉銘傳擔任首任台灣巡撫。
109.光緒十二年(1886)噶瑪蘭西皮福祿同業械鬥
110.光緒十三年(1887)宜蘭城西門外西皮福祿同業械鬥
111.光緒十四年(1888)閩人異姓嘉義械鬥
112.光緒二十年(1894)臺南黃姓同姓械鬥
說明:本年甲午戰爭爆發。
光緒二十一年(1895)馬關條約簽訂,台灣割讓日本,乙未抗日戰爭爆發。
上圖:大稻埕霞海城隍廟三十八義勇公神位(圖片引自網路)
械鬥帶來的影響
(一)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二)族群遷徙及同化:臺灣在開發初期泉、漳、客和原住民也都呈現雜居狀態,經過長期械鬥之後,各語群發生大遷徙,同語群聚居一處,才出現比較明顯各分畛域的現象。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將其廟宇改換祀神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莊,或者漸次與勝利者同化作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臺灣客家人來臺相當早,德國史學家 Riess 研究荷蘭史料發現:荷蘭人來臺與原住民溝通時,多由客家人居中翻譯。客家人後來因施琅嚴禁粵中惠、潮之民渡臺,人口數逐漸不如閩籍,而在閩客械鬥失利,被迫退出平原,遷至靠山的丘陵地。部分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一方面,也促成中立的平埔族遷徙或加速漢化。
(三)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 ,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19世紀末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意識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四)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清朝公家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衙門法律,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臺灣日治時期在殖民政府全面控制高壓統治下,才略有改善。
(圖片引自網路)
【資料出處】
《維基百科》
〈臺灣分類械鬥〉
(編者註:部分內容已由編者另加補充及刪減)
網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E5%88%86%E9%A1%9E%E6%A2%B0%E9%AC%A5
作者:不詳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