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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學圈最受矚目的話題,當屬劉正偉抄襲蔡仁偉的詩作〈封閉〉事件。關於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各方說法已經很多,我便不再贅述。在這篇文章裡,我想透過這個事件的細節,提供一些「文學創作者」的視角,比如文學社群﹙包含作者、讀者、相關從業人員﹚會如何認定抄襲,認定之後又會怎麼處理。對於有志於文學寫作、或者關心文學的人來說,這些東西比較像是某種「行規」或「潛規則」。

將這些東西寫出來,一方面當然是希望這些規則能夠明文化。在文學獎評審、或者與初入門的創作者討論作品時,我們常常發現創作者是真的不知道「這樣算抄襲」,而不是帶有惡意為之。畢竟「抄襲」的標準,完全是社群建構的產物,而非一個絕對的「定律」,在不同文化和不同時空中都有可能不同;其次,我也希望透過這樣的說明,提供更多討論的基礎。因此以下我所述,均為我所理解的觀點和經驗,並不是完全不可挑戰的正確答案。

為什麼抄襲是件大事?

每當抄襲事件鬧大,消息擴散到文學圈之外的時候,就會有人不解:「這麼小的事情,稿費才沒幾塊錢,為什麼你們這麼在乎?」

抄襲之所以能引起文學愛好者本能的憤怒,是因為它同時涉及了兩個層次的錯誤:第一當然是道德上的錯誤,在現代出版體系之下,「credit」是有價之物,即便這價格不一定是金錢﹙也可能是名聲﹚,抄襲者的行為與偷竊無異;但第二點可能才是最嚴重的:當一個人抄襲他人的作品,就等於向眾人宣告了「我是沒有原創能力的創作者」,所以才必須竊取他人的創作成果。

因此,一名抄襲者不但會被視為竊賊,其專業能力也會受到嚴重質疑,讀者基本上就不再願意相信你的任何作品是具有原創性的。這種質疑不見得是理性的,因為其他篇章是否原創,必須回到各篇當中去檢視。但「品牌形象」一旦弄髒,要漂白就沒那麼容易了,讀者的信任就是一種如此脆弱的東西;而當一名創作者陷入這樣的境地當中,其他「合作廠商」,諸如出版社或刊物,在進行邀稿時,也必然會考慮到這個髒掉的品牌形象。

反過來說,抄襲者之所以很少承認、道歉,原因恐怕也不只是面子問題,而是一旦承認抄襲,那就是整個創作者的人格會被否定,你會被視為一個沒有原創性,因而沒有希望、再也不可能寫出好東西的人,從而失去了讀者的敬意和期待。如同此次劉正偉的案例,無論他最後有沒有道歉,在許多讀者眼中,他早已「詩人失格」了。在事發後,我也看過讀者開始質疑「這樣他以前的詩該不會都是抄的吧」。

而這對有志於寫作的文學初心者來說,是第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抄襲事件不會是一時的,它的後座力將及於你整個創作生涯,你不只會被當成沒道德的人,還會被當成沒本事的人。如果你真的打算這麼做,請先確定這篇文章的稿費可以讓你吃一輩子,而且不會被用稿單位追回。

有沒有可能只是剛好一樣?

對於有志於文學寫作的初心者來說,多少會有點焦慮的問題是:怎樣算抄襲?有沒有可能我剛好寫出了別人寫過的東西,但我並沒有事先讀過,卻因為這樣而被指控抄襲?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關於如何判定抄襲,並非本文的重點。我以前寫過〈文學抄襲的三種類型〉和〈複製貼上的正確方法〉,概略說明一些實務上可能的判定方式,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參閱。﹙這些說法也是原則性的,每組個案都有各自細微的差異,還需要各別去判斷,無法概然套用。﹚

但確實有一種可能,是你根本沒讀過某部早期作品,卻不小心「重新發明了輪子」。如果你發表了作品,並且被人這樣指控,就會陷入百口莫辯的狀態。因為在抄襲事件的要件中,只有「接觸」這點是死無對證的——旁人無法證明你讀過原作,你也無法證明自己沒讀過。這種時候要怎麼辦呢?

只要記住兩個原則就可以了:

一、不要發表。

只要不發表,就是「習作」,你怎麼臨摹、模仿都沒人能拿你怎樣,你想一字不漏抄過來抄過去也沒關係。這裡的「發表」,不只是在報刊雜誌之類有稿費的地方刊出,也包括在你自己的部落格、社群網站公開張貼——別以為沒有實質的金錢收入就沒事,只要掛著你的名字貼出文章,你就等於宣告了「是我首先創作了這些東西」。

這東西確實是你創作的,有你的心血在內,但很抱歉,在時間的競賽上,你就是輸人一截,人家比你先想到,榮耀就該屬於他。有志氣的創作者,就應該相信自己的創造力,毫不眷戀地去寫下一部作品,而且一定程度上,這麼尷尬地「撞衫」情況會發生,創作者也不是全無責任的——至少必須承認,讀的東西還不夠多,用功不夠深,才會有這樁慘劇。

二、自行承認。

但如果已經發表,或者真的覺得可惜,非發表不可,那還可以採取一個折衷的方式,那就是:主動承認。在你發表作品的同時,標註上前行作品的資料,明確告知讀者:「在作品完成後,我才發現已有前人先寫了這個概念,雖屬巧合,但我創作較遲乃是事實,不敢掠美,請讀者參考


這麼做的代價,是你讓渡了一部分的獨創性,先在時間這一點上認輸,你也必須提供足夠的資訊,讓讀者有機會找到前人作品,去檢視你是否「後出轉精」。如果你確實有超出前作之處,即便在雷同部分「認輸」,也可以讓讀者更意識到兩作的不同之處,你的貢獻到底在哪裡;相反的,如果你的作品比前作弱,這麼做或許會需要一些勇氣﹙畢竟你等於是以肉身搬演「野人獻曝」的故事﹚,但至少可以避免掉道德爭議。

 

事實上,在近日的劉正偉抄襲事件當中,由於他在發表時,以及接著遇到有人提醒後,也承認自己看過蔡仁偉的原作,所以對他而言的最佳解決方案,應該加上蔡仁偉原作的附註,用「讓渡獨創性」來換取安全的道德位置。但就是因為堅持那首詩的原創性「是我的」,最後當然就小事化大、大事化膿,終至弄得不可收拾。

而在這裡面,還有另外一個重要能力:是分辨作品中「最有價值的想法是什麼」的能力。身為創作者,你應該要對自己的作品、對他人的作品都有足夠的判斷力,知道作品最有價值的想法何在,什麼概念或設計,是支撐整部作品最重要的主軸,抽掉就會散架。當你能夠辨認出這根主軸之後,就能更細緻地辨認「抄襲」或「影響」之間的差別——有些作品表面的元素看似雷同,但經過不同的表現手法之後,主軸完全不同了,因此完全不涉抄襲,兩作比較並讀也會別有趣味;而有些作品表面上的字詞、意象看似不同,但主軸卻原封不動地搬來,這樣的作品,就算沒辦法以「抄襲」定罪,也至少可以說是沒什麼獨特價值的作品。這也是為什麼,不管劉正偉如何申說他的作品和蔡仁偉原作有多少差異,也不會被眾人接受的原因;因為蔡仁偉〈含羞草〉的主軸非常簡單清晰,不過就是一個譬喻的轉換而已,而劉正偉後出的作品,如果抽掉了「含羞草」的譬喻轉換,幾乎就沒有東西剩下來了。

法律不會處罰你,但是社群會

最後一個在抄襲事件常見的問題是:如果抄襲的爭議這麼大,為什麼不直接上法院打官司,讓司法來澄清?

事實上,會問出這個問題的人,如果不是裝傻,就是對文學創作與法律的雙重無知。經過前面的討論,你應該就會感受到,文學創作本質上是一種「研發」行為。因此,「原創性」在這裡是非常優位的關鍵字,我們希望文學創作者能夠獨立創作出完整、有獨創性的作品,所以這裡的獨創性不可以「只有一點點」,而必須是「一個自我完足的概念」,至少足以撐起一篇文章、一首詩、一個短篇小說。

然而,著作權法對於「原創」這件事的認定,顯然是寬鬆許多的。在法律的邏輯裡,為了保護可能的創意,任何一丁點的改動,都會被視為「可能帶有原創的價值」,而盡量避免施以處罰。所以絕大多數的文學抄襲,除非是一字不漏地照搬,在法律上幾乎都是不能成立的。由於法律具有強制效果,為了避免侵害人民,採取寬鬆的認定而「寧可縱放、不可錯殺」,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身為文學創作者,如果你僅僅是用法律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在同行眼中看起來,無疑是自我作賤的行為,就像你宣稱自己是傳說中的英雄、卻老是在數自己打了幾隻史萊姆一樣。你身為創作者的價值,難道只建立在「扣除掉最有價值的想法」後的那些碎片上?那些碎片可以讓你無罪,但不足以讓你證明自己的才華。劉正偉有沒有犯法?當然沒有。但要讓別人認同「詩人」這個稱號,必然得付出更多。

而也因為法律並不真的能拿來制裁文學抄襲事件,所以如果抄襲了別人的作品,法律責任大概是不會有的,文學抄襲真正會面對的是社群的集體制裁——人們的談論。大量的言說紀錄,如影隨形的抗議,權威機構﹙比如刊物之類的用稿單位﹚被封殺或被污染。這一切的一切,真正的效果都是「把你的名字弄髒」。而這正是劉正偉一直搞不清楚的地方:法院從來沒辦法幫他解決任何問題,因為他真正要面對的問題,是google「劉正偉」時,會出現在第一頁裡的抄襲紀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走法律程序反而會讓火燒得更旺,讓他名字更難洗乾淨,因此與其賣弄那些錯誤的法學知識,不如好好去研究SEO。

當然,社群制裁不是完美的,就如同所有的「鄉民的正義」一樣,它有時會出錯,常常無法控制攻擊的力道。就像在劉正偉事件中,莊華堂、陳朝松、傅詩予、曾耀德等人荒腔走板的護航,已經讓他們本來就幾乎不存在的潛力和影響力被摧毀殆盡了,除非有奇蹟出現,不然這些人和讀者社群的關係,幾乎已經可以確定算是完了。相反的,在面對文化資本強大的對手時,社群制裁的效果也很有限;以中時副刊2012年的專欄作家「謝微笑」涉及抄襲為例,以此筆名寫作的作家陳玉慧顯然就沒有遭到足夠強的抵制,至少書籍的出版活動還是一切如常。但這種抵制或制裁的效果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在不同場域、不同世代之間,也會有不同的狀況,但總會存在著一種「惘惘的威脅」。比如本次力挺劉正偉的蘇紹連,已不是第一次為抄襲者護航了﹙還有數年前的「劉哲廷事件」﹚,由於他的發言相對謹慎、加上真的對現代詩有重要貢獻,所以一時之間或許還看不出什麼負面效果,但這次事件的「後座力」,恐怕將會嚴重影響蘇紹連及其連帶社群在年輕寫作者之間的影響力。

抄襲之後會怎樣?這並不是一件可以心存僥倖的事情。你所做的一切,終究會回到你自己身上的;尤其是在網路時代,這時代沒什麼別的特色,就是記憶力特別持久,而你的創作生涯可沒有什麼S/L的機會。


---朱宥勳 鳴人堂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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