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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誰優先?從政大生砸蛋事件說起

2016年七月初,多名大專校院學生到教育部抗議,要求教育部必須廢止相關規定,使學校再也不能為了規避人事成本,將校園兼任助理區分為「學習型」或「勞雇型」。而教育部由高教司專委王淑娟出面,接受學生陳情,但在學生不滿的鼓譟聲中,政大學生高若想從後方出擊,在專委頭上捏爆雞蛋,蛋洗王淑娟一身。

王淑娟被蛋洗的照片隨即登上各媒體版面,引發大眾對學生砸蛋行徑的批判與討論。《法操》認為,對於學生砸蛋行為,緩頰方與批判方也許各有其主張,而在這個抗議行動的事件中,或許我們可以法律觀點來深入釐清一番。

抗議行動,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緩頰方認為,即使是激烈的抗議行動,也應該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因為,言論自由的核心,在於個人能自由對外表述內心想法,必須保障少數與眾不同的意見。而表達方式,也不限於口語表達,諸如集會遊行、出版書籍等藉由肢體、文字表達意見的形式,都應納入保護範疇。


為避免在公眾事務的討論上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言論自由應要盡可能給予最大程度的維護。因此,丟書、丟鞋等行為內涵,是帶有「嚴正抗議的象徵性意見表達」,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象徵性言論」。

砸蛋的行為構成侮辱,損害名譽權

而批判方則認為,學生應該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非躲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學生將生雞蛋以手捏爆,讓蛋汁淋在他人的頭上,無疑是件令當事人難堪的舉動,也會侵害當事人的名譽。「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範疇,以維護人格完整及人性尊嚴,也應該受憲法保障。


而在此事件中,法律上可以怎麼救濟呢?以刑法來說,這種侮辱性的名譽侵害,對應的是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尤其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雖然,名譽權損害的標準,在法律判斷上,很難完全客觀,常被詬病只是取決於法官個人好惡。但如本案,在媒體注目下被蛋洗,應是很明確的侵害名譽。

另外,因為王專委是在上班時間出面回應陳情時遭受蛋洗,也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除了刑法以外,民法第195條也針對名譽權的侵害設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所以,王專委也可依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定,向高同學請求精神賠償。

法律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辯

針對公然侮辱,雖然有上述法律可以主張,但正如前述,「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在憲法中皆受保障。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我們要思考:「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者的價值,到底誰應該優先受保障呢?


這次的事件,權利衝突聚焦在「砸蛋行為」上,而砸蛋在他人頭上,應該以「言論自由」保障嗎?任何言論表達,無論口語、行動,都有可能逾越合理表達方式,如以攻擊性的言語辱罵他人、以行動傷害他人身體。

因此,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必須有界限,考量的不只是表達的「內容」,也包括傳達的「方式」。超出合理範圍的表達手段,自然必須限制、禁止或處罰該,以保障其他權利不受侵害。

關於這個法律判斷,我們也可參考案情類似的「陳為廷大埔丟鞋案」(參考台中高分院103年上易字1184號判決)。當時,在苗栗縣府強制拆遷大埔張藥房等四間民宅後,張藥房老闆張森文疑似不堪憤懣而自殺。而前苗栗縣長劉政鴻,未知會家屬便前往告別式致意,引起在場群眾不滿。陳為廷當時便將腳上的球鞋朝劉政鴻丟去,同時正中頭部,劉政鴻憤而提告。

一審苗栗地院判決陳為廷觸犯公然侮辱罪,並處罰金一萬元,而二審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則改判陳為廷犯公然侮辱罪但免刑。判決書稱,鞋子是踩在腳下,用以隔絕地面的不潔之物,而頭部是人性尊嚴表徵所在。所以,拿鞋子砸向他人顏面,此動作顯然有公然羞辱人性尊嚴之意涵。縱然丟鞋子是對縣政府作為表達不滿,但抗議行為應該有其他不傷他人身體、名譽之手段,以鞋砸人的手段,逾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最後以公然侮辱罪定罪。

以同樣的邏輯,砸蛋到他人頭上,也可能被認為是過於激烈的手段。言論自由應該受到限縮,而以名譽權的保障為優先,構成公然侮辱罪。

法律之外,也該考量行動初衷的道德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埔丟鞋案」中,除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在價值衡量之外的思考途徑——法官最後在量刑時,將陳為廷的「動機」納入考慮,因此,雖判決有罪,但依刑法第61條予以「免刑」。


判決指出,陳為廷之所以憤怒丟鞋表達不滿,是由於他本人關心大埔拆遷事件,長期與張家接觸,深知家屬之痛苦。而劉縣長在大埔都市更新迫遷一案,非但沒有謹慎行事,面對人民提出訴求,置若罔聞,又屢以強硬手段處理爭議。當張森文溺水死亡後,劉縣長沒有得到家屬同意,就擅自前往探視慰問,完全未考量家屬當時心境,此衝突之發生,劉縣長難說沒有任何責任。

因此,我們也可從這個案例理解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判斷行動是否恰當,並非只以法條上的文字為基準。

回過頭來看砸蛋一案,是否因為一般合理的言論表達方式,已無法喚起大家注意學生助理權益議題,不得已之下,才以過度手段表達意見呢?除了檢討個人行為的不當,習於仰望高牆的我們,是否對於脆弱卻努力橫飛的雞蛋,關注太少了呢?

除了那張蛋洗專委的照片,也該想想——那些丟雞蛋的學生們,到底是在何種情境之中,才以激烈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呢?

【文章出處】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誰優先?從政大生砸蛋事件說起

2016-08-05
網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5772
文/法操司想傳媒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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